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苏交建〔2012〕 11 号基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7b64b00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7c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
苏交建〔2012〕 11 号
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我
输行业贯彻《条例》,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所有交通项目招标投标应当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切实依法履行
标活动监督职责。
二、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应当在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和各设区的市分中心进行开标和评标工作。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合同标段符合《条例》规定情形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许可。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情形的,需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许可。
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项目,可以不招标而由投
实施;但以其他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项目仍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中介机构从事招标活动的考
作,纳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其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招投标活动。
七、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对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招标。不得在作出相应修改后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八、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应制定切实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九、招标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限价或者限价的计算方法,该方法中不得设置不确定的调整
多个备选系数。
最高投标限价属于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因素,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告知投标人。
十、招标项目不得对潜在投标人设立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资格条件。
工程中房建、绿化等项目不得要求投标人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具有交通行业的房建和绿化业绩。
十一、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以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远程
对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以电子密钥通过网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网上投标系统提出。
投标人开标时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而未在现场提出的,事后检查发现存在不一致情况的,视同投标人在一份投
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价;需要以投标人报价现场计算评标基准价的,以现场所报报价计算,不再修改。
十二、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评标委员会对于招标人以口
供的信息可以不作为评标依据,并对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行为向监督机关举报。
十三、评标报告形成之日起3日内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仍按交通行业规定不得少于7日。
十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招标应当在8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它投标
有投标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期间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限顺延。
中标公示期结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招标人应当在5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
息。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应当在5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候选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公告、评标报
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五、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不平衡单价规定明确的废标条款。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标的、价格、质量、
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十六、为了确保交通运输项目的质量,招标人在制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当准确、合理。使用的人工工资和材料价格应
市场价格,工程周期较长的施工项目应当考虑人工工资和材料价格的上涨因素。在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价格
准价系数时,应当取1为中值,上下各取同样数量和幅度为基准价系数取值范围。设计和监理项目的价格应当尽可能
格方式招标,将设计方案、监理大纲以及人员素质、经验和信用情况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
十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保密工作和评标专家遵守评标纪律的监督管理,各地评标分中心的评标
设置录音、录像和无线讯号干扰设备,对评标全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和录像,严禁评标过程中评委使用自备通讯工具。
应当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并书面签署《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接受通讯监督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接受
部门对其参加评标工作期间(从接到评标通知之时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止)的通信情况进行检查,在参加评标工
到与评标以及投标利害关系人的来电、短信、电子邮件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十八、要依法对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列举禁止的行为和情
办法中可以对这些行为和情况规定为废标条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条例》中所列属于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情形
作废标处理,并在下一次同类项目招标中拒绝其投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人的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
为作出处罚,并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禁止其进入交通建设市场。
交通附属工程中的房建、装饰、绿化、安全设施、标志标牌等项目一般采用通用技术和工艺,具备施工能力的潜在投
较大,为了防止在这类施工项目投标过程中的借用资质投标、串标围标行为,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附属工
关意见》(见附件2)执行。
十九、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
处罚决定。
二十、为了加强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监管,改进备案手续,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交通项目招标按《江苏省交通运输
监管备案意见》(见附件3)执行。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接受通讯监督承诺书》(格式);
附件2.《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附属工程招标有关意见》;
附件3.《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监管备案意见》。
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词:招投标 条例 意见
抄送:各有关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1
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接受通讯监督承诺书(格式)
本人郑重承诺,自接到交通运输项目评标通知起至评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止,做到以下内容:
1、不与投标人以及投标利害关系人进行有关评标项目的联系;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需要,本人将主动协助查阅在此期间本人使用通讯工具的通讯记录。
通讯方式:办公室电话号码: 住宅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号码:
其他通讯号码: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