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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

不属于本局 退回资料 受理范围的 说明原因 申办人提出申请

不符合规定要求

的,退回申请并

一次告知补正内 容 1、接待人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2、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投诉方 式 办理时限:5日内

批准筹备

主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25日内

责任科室: 优抚、安置、社会福批准设置

利与社会事务科 对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并按要

责任人:沈兆亮 求提供全部文件的,经局会审,批准设置

经办人:白广斌 办理时限:30日内

电话:6200549

向申请人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2、申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3、资金来源和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4、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5、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6、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7、人员组成名单及其章程和规章制度;8、办公场地证明;9、其他材料。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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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审核流程图

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程序及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申报烈士请示;烈士的死难情节相关材料;相关证人证言材料;烈士申报表;单位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单位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受理及审查 区(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民政部门代政府受理申请,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以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政府审批。区(县)级民政部门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期为30个工作日。 受理及审查程序 及掌握的实际证据,经处务会讨论后形成初步的证对受理的批烈文件,省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明材料。主管人员形成材料后,由处务会研究审定,并对有关细节进行全面核实,并对有关细节 并报分管副厅长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级民政进行全面核实,形成核实结果。 部门受理时限为5天,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审 批 发 证 优抚、安置、社会 福利与社会事务 科 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烈士审批事宜,并 责任人:沈兆亮 填写《革命烈士通知书》,下发区(县)级民政部门;区(县) 经办人:白广斌 级民政部门的批复和《革命烈士证明书》,代同级人民政府 电话:6200549 向烈士所在单位或者烈士家属颁发烈士证明书。

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九条;《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受理后,经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 18

残疾等级评定及调整审批流程图

残疾等级调整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原评定残疾等级证件;本人 认为残疾情况与原等级明 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区(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受理 本人到指定医 疗机构鉴定 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 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报市级 民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报省民政部门 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 残疾等级评定 申请程序及材料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书面申请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及复印件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或原始病历;本人近期照片。军人以外人员还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认定公伤审批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讯罪犯笔录、见义勇为认定材料以及证人语言材料 申请受理及审查 审查时限: 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时限为40天; 市级民政部门为20天 医疗鉴定及公示 对残疾等级鉴定符合条件的,省民政部门通知区 (县)级民下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省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 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公示(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符合条件的,通知区(县)级民政部门同本人 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时间不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 少于 7个工作日,区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意见核实 后,报省民政部门 审 批 发 证 责任科室: 优抚、安置、社会 福利与社会事务 省政府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意见及公示结果,对符合条件科 的,由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残疾性质及等级;办理伤残证件;对不符责任人:沈兆亮 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经办人:白广斌 一并退还申请人;审核时限: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 电话:6200549

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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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救助流程图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户口簿复印件、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如:参 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救助报销凭证等)、商业保险赔付证明等; 2、 社区(村)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申请理由的相关 证明。 行政权力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

行)》(辽政办发[2004]23号)第九条;

《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的补充意见》(营城乡医疗救助组发[2010]1号)第四条

区民政局审核:符合特殊病种救助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特殊病种救助小组办公室审批 社区(村)评议:镇/办事处接到特殊病种救助申请后,委托申请者所在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在听取申请者的陈述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群众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书面上报镇/办事处,同时予以张榜公布 个人申请:患特殊病种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镇/办事处初审:符合特殊病种救助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特殊病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市特殊病种小组办公室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