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办关于开展“公跨铁”立交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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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办关于开展“公跨铁”立交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办[2011]7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20 【实施日期】2011.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安办关于开展“公跨铁”立交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

(鄂安办〔2011〕7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武汉铁路局: 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以下简称“公跨铁”)的行人和车辆日趋频繁,特别是超载车辆对“公跨铁”立交桥的损害更为严重,严重危及铁路运输及桥上行人和过往车辆安全。为切实做好“公跨铁”立交桥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省安委办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跨铁”立交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对象 1 / 3

湖北省境内上跨铁路的公路桥、人行天桥。

二、专项整治依据

检查的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 》、《铁路法 》、《公路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管理条例 》和《关于印发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265号)、《关于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加强铁路桥梁(涵洞)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铁办〔2005〕134号)、《关于印发〈“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5〕193号)、《关于在公路与铁路并行路段设置防护栏的通知》(铁运函〔2005〕978号)、《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经交〔1986〕161号)等。 三、专项整治方案及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负责对本辖区内“公跨铁”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交通、公安、铁路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公跨铁”桥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检查内容:桥面防撞墩(墙)是否设置完善,桥上路面及栏杆是否受损破坏,桥两端的限速、限载标识是否安设等。各地铁路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公跨铁”桥梁台帐,对存在隐患和病害的上跨铁路桥梁,要立即要求产权单位和地方公路管理部门采取限速、限重措施,防止超重车辆通行。

2.各地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的要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处所,需聘请相关桥梁专家进行病害评估,并由专业设计部门拿出整治方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3.由省交通厅负责,铁路部门配合,对省内产权未移交的公跨铁处所,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此次排查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做好相关公跨铁立交桥产 2 / 3

权移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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