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元素2.14)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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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元素2.14)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依据NOSA五星安健环综合管理系统要求、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及厂管理标准制定。 本细则规定了厂属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的管理组织、职责、内容和方法,以及对外包单位在本厂施工中涉及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7059.3-1986 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

GB/T17889.1-1999 梯子 第1部分:术语、型式和功能尺寸 GB/T17889.2-1999 梯子 第2部分:要求、试验和标志

GB/T17888.2-1999 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 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

通道

GB/T17888.3-1999 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 第3部分:楼梯、阶梯

和护栏

ZDGC 007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Q/YD-212.007-2005 粤电集团企业标准《发电厂安全设施技术规范》 Q/SHG-001.A1-2005 韶关电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在建筑物或设备上,与水平面垂直安装的钢梯。 3.2 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在建筑物或设备上,与水平面成30o~70o角的钢梯。 3.3 平台:为工作人员通行、检修所提供的高于相对基准面的水平场所。

3.4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沿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敞开边缘固定安装的防护设施。 3.5 楼梯和阶梯:可以步行通过的一系不同高度的连续的水平面(踏板或梯段平台)。 3.6 便携式梯子:可以用手而不借助机械搬运和安放的梯子。 4. 管理组织、职责

4.1 各部门按Q/SHG-203.03.A0-200《生产设备检修管辖范围界定标准》及设备产权所属负责所辖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的全面管理,是设备的主管部门,对所辖爬梯、高架平台、

楼梯和脚手架的安全性负责;负责设备及材料的购置计划、安装、使用、检查维护、试验、建档、送档及台帐记录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在本厂施工的外包单位使用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4.2 档案室负责对各设备主管部门报送的设备管理资料按Q/SHG-214.05.A1-2006《档案管理标准》进行建档、归档管理。

4.3 安监分部负责厂属所有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确认有资质的人员对全厂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自检;负责对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安装、维护单位进行安全资质认可;负责对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进行风险评估及制订防范措施;负责本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4.4 各部门对外包单位在本厂施工中使用爬梯、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固定式直梯、固定式高架平台和通道、楼梯的管理

5.1.1各班组(专业)对所管辖设备和建筑物的固定式直梯、固定式高架平台和通道、楼梯的安全性负责。

5.1.2各班组(专业)负责对所管辖设备和建筑物的固定式直梯、固定式高架平台和通道、楼梯进行检查维护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确实影响安全而又未能即时整改的固定直梯、固定式高架平台和通道、楼梯要用围栏隔离并挂警告标志。

5.1.3因生产及其它原因改变原结构时,执行韶关电厂设备改造有关规定进行。

5.1.4各部门应每12个月组织各班组(专业)对所管辖设备和建筑物的固定式直梯、固定式高架平台和通道、楼梯进行详细检查,检查表见附录B、附录C、附录D。对检查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

5.1.5各部门对各班组(专业)的固定式直梯、固定式高架平台和通道、楼梯的检查表进行收集和归档,各部门对所有固定式直梯进行编号、挂牌并建立总台帐,台帐表见附录A。

5.1.6安监分部应对各部门所管辖设备和建筑物的固定式直梯、固定式高架平台和通道、楼梯进行监督管理。

5.2便携式梯子、移动式升降平台、安全网的管理

5.2.1各班组(专业)负责对所属的便携式梯子、移动式升降平台、安全网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其安全性负责。

5.2.2各班组(专业)负责收集好便携式梯子、移动式升降平台、安全网供货时的相关安全证书。负责对所属的便携式梯子、移动式升降平台、安全网进行检查维护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2.3各部门应每3个月组织各班组(专业)对所属的便携式梯子、移动式升降平台、安全网进行详细自检,检查表见附录E、附录F、附录G。对检查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 5.2.4对检查合格的便携式梯子、移动式升降平台、安全网,由部门安全专工确认后自检人在合格标签上签名,然后张贴在受检物体明显处。

5.2.5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缺陷的便携式梯子、移动式升降平台、安全网需要修理时,及时上报部门安全专工备案,自检人签名后贴上不合格标签,上锁封存并摆放在指定地点,防止误用。修复工作完成后,应经部门安全专工验收后,张贴合格证,方可使用。

5.2. 6各班组(专业)在每次使用便携式梯子、移动式升降平台、安全网前要进行检查,确认合格无缺陷后方可使用。检查不合格的按4.2.4执行。

5.2.7各部门对各班组(专业)的检查表进行收集和归档,各部门对所有便携式梯子、移动式升降平台、安全网进行编号、张贴并建立总台帐,台帐表见附录A。

5.2.8各班组自制的移动平台、梯子要经过本部门安全专工审批,其管理方法适用以上各点。 5.2.9安监分部应确认和授权相关专业有资质员工进行自检。 5.2.10安监分部应确认有资质的承包商,进行修复工作。

5.2.11安监分部应对各部门所属的梯子、移动式升降平台、安全网进行监督管理。 5.3脚手架、临时性高架平台的管理 5.3.1脚手架材料管理

5.3.1.1各班组(专业)应指派有资质员工对脚手架材料进行日常维护或监督检查。脚手架材料应分类摆放并做好防锈、防腐、防虫等措施;

5.3.1.2各部门应组织各班组(专业)每半年对竹子、竹排、木板、钢管、扣件等脚手架材料进行检查,检查表见附录H。检查出来的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 5.3.1.3安监分部应确认和授权相关专业有资质员工进行自检。 5.3.1.4安监分部应对各部门所属的脚手架材料进行监督管理。 5.3.2脚手架、临时性高架平台搭设和拆除的管理

5.3.2.1从事脚手架搭、拆的工作人员,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个人资质证件,主管部门报安监分部确认后才可开始工作。

5.3.2.2搭设单位对脚手架、临时性高架平台搭设和拆除进行管理,对其安全性负责。

5.3.2.3各班组(专业)应对悬吊式脚手架、钢管脚手架、挑脚手架、常规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表见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所有脚手架要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5.3.2.4锅炉炉膛脚手架要实行三级验收制度,其它生产现场搭设的脚手架,确属高、危、悬、较大型的脚手架通知安监分部,也要实行三级验收制度。即经专业、部门安全专工、安监分部安全专工验收。

5.3.2.5属三级验收的高、危、悬、较大型的脚手架、临时性高架平台,要经过设计计算和结构工程师审批,在搭、拆前必须制定作业安全措施,经部门安全专工审批,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经三级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5.3.2.6对高、危、悬、较大型的脚手架、临时性高架平台在使用中,因施工需要进行变更时,必须有书面变更方案。由部门安全专工和结构工程师审批,方可施工。

5.3.2.7各部门应对各班组(专业)的脚手架、临时性高架平台搭设和拆除进行管理,并参加三级验收。

5.3.2.8安监分部应确认有资质的人员从事脚手架、临时性高架平台搭设和拆除工作。

5.3.2.9安监分部应对各部门的脚手架、临时性高架平台搭设和拆除进行监督管理,并参加三级验收。

6. 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生产经营部安监分部负责解释和归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由各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部负责。

7.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