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8344a29a58da0116d17490a

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需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目的地为省内或往返里程在800公里范围内的地区,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须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说明原因,须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分管科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自驾车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费和过桥过路费等凭据报销,并按限额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较长时间在外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等级及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

内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按规定标准计发;

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按规定标准减半计发; 两个月以上,按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一计发。

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若出差人出差超过一个月,需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分管科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限额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参加各级党校、干校、团校、进修班、短训班及其他学校学习培训人员,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对于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到驻外常设机构工作、到基层单位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外工作期间的补助标准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到外地挂职人员,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在外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内(含远城区)因公办事,其市内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按每人每天80元限额标准据实报销,

中心城区出差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费补助,远城区出差可发放40元的伙食费补助。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其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

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的费用自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中不得报销与出差无关的费用。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的内控管理,建立建全单位内部出差审批制度。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手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对于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及出差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以外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十条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