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笔记1-6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国际私法笔记1-6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84e4d1755270722192ef749

概念:或合同特有法,英国学者莫里斯把合同自体法解释为:“当事人意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依情况认定当事人的意向时,应是那个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即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为辅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四、中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p228

法律现定:《民法通则》第145条及《意见》、《涉外经济合同》解答、《合同法》第126条、《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 (1) 合同(2) 法律适用方法的规定

1、 分割法。缔约能力、合同2、 形式和合同3、 成立及效力分别适用法律。而4、 合同5、 成立及效力采用统一法。 6、 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A、 自然人原则上适用属人法兼行为地法。适用属人法,B、 但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应认为有行为能力;B、法人适用本国法兼行为地法。 7、 合同8、 形式的法律适用

A、 一方为中国当事人,B、 应适用中国法;B、均非中国当事人适用缔结地法或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 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P230限制:方式、时间、内容、范围。《解答》二(一)、(二)(三)`(四)(五)(六)、 2、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原则P232——234《解答》二(六) 3、规定有些涉外合同只适用中国法。《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优先原则P234 10、 国际惯例。《涉外合同11、 法》解答第2条第9款“在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12、 如果我国法律对于合同13、 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未作规定的,14、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惯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根据国际私法规定,15、 应适用中国法作为准据法。B、中国法律无规定。C、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 侵权行为(法定之债)P306(Tort containg foreign elements)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P307

由于侵权行为这种债的关系由法律而确定,因而具有强制性。它不是双方合意行为,在法律选择上,它不同于合同广泛地应用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它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所以和当事人身份、国籍、住所无直接关系,故也很少运用属人法原则。由于各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不同(如侵权行为的成立、构成、赔偿标准等),涉外侵权行为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侵权行为地法。理由P307-308。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A、实施地B、结果地。C、侵权行为任何一个环节所涉及的地点。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的作法。 2、法院地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或行为人的属人法) 4、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

*二、侵权行为准据法理论的新发展

新发展是从对法院地说和行为地说的批判为开端的。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 莫里斯根据合同自体法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主要是指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主要内容P311。

(1) 最密切联系原则

巴倍科克诉杰克逊案主要内容?P312

新发展中令人瞩目的是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制度也引进了侵权法。如 1988年生效的瑞士冲突法中,对侵权行为,首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出现后的任何时间,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的法律”(第132条) 3、 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 侵权行为的成立方面的各种问题。(是否构成?主观心态?行为本身是否不法?损害有哪些?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责任能力?等)

2、 侵权后果方面问题。(赔偿方法?时效?共同行为分担?等) 四、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146条

第一款是一选择性的冲突规范。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均可,由法院确定其中一种与侵权行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以适用。

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结果发生地法律。加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第二款是一重叠性的冲突规范。指明我国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条件时,采用侵权行为双重原则,否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第4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公路交通侵权行为P314 3、 海上侵权行为P316-318 4、 空中侵权行为P318-319

5、 涉外产品责任P320-323 最新发展是:美国一些有影响的州如纽约州和加利福利亚州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已从单纯适用法律适用损害发生地转为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第五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不当得利

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中国未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如此。 二无因管理

适用事务管理地。中国无专门规定。 思考题:

1、合同之债存在哪些法律冲突问题?如何解决? *2、中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3、合同之准据法的发展情况?

*4、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如何?有何新发展? *5、中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6、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7、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8、案例分析

1988年4月,香港同进公司同汕头龙湖乐园合作经营桑拿按摩中心。合作经营合同规定,由乐园有限公司提供场地、水电设施、营业场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共计投资人民币200万元),由同进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合同同时规定,按摩中心由同进公司承包经营。承包期间,每月交给乐园有限公司承包款人民币 6万元。合作合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之后,同进公司于同年7月在香港将工程承包给香港美善公司安装。后因所安装的热水锅炉与合同规定的品名不符及部分项目未安装,同进公司拒付工程安装款,并于同年11月开业。

后因国家对按摩健身行业进行整改,行文禁止异性按摩,同进公司承包的按摩中心停业,而所得利润已全部汇往香港。美善公司为追索工程安装费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谁应是本案的被告?(2)本案在起诉过程中如达不成法律选择的协议,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并加说明。

案例讨论题 案情简介

1990年8月9日中国公民 69岁的老人白某,因患心脏病,花费17500元人民币购买了美国美顿力公司生产的心脏起博器和系列号为XQ0008947v的4057型电导线,由解放军总医院著名心脏病外科专家朱某教授成功地进行了安装手术。三个月后,即11月28日清晨,白某突然感到心区疼痛、胸闷、眩晕、出虚汗,从睡梦痛醒,起博器金属导线已在右心室位置完全断裂。1991年1月 12 日,白某再次接受手术,植入第二根导线,起博恢复了功能。 再次安装的手术难度显然要比第一次大得多,因为最合适的静脉血管已被那根断裂的废导线占用,为此,朱教授拟定了几个电极进路方案,但还是在手术中切断了二根静脉,因不合结扎,白某的身体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几年来体力、心力每况愈下,而按照该产品说明书的介绍,安装者在身体康复后除正常生活外,还可以驾车、舞蹈、打高尔夫球和游泳,都不会损坏起博器。同时因已断裂的导线无法取出,仍留在他的右心室至静脉血管中,随时会形成一根钢针,刺穿心脏或盘旋堵塞在心脏内,使白某几年来每日都生活在极度的恐惧之中。 1991年7月,白某之子,北京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洁就此事与美国美顿力公司驻中国办事处联系。中方雇员归航表示早已知此事,并告知要同外方老板联系再答复。8月初白洁得到答复:外方老板一不见你们,二不与你们谈,三是你们爱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1991年11月26日,白洁律师受他父亲委托,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向美国美顿力公司提出近30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1992年5月,被告律师在庭外向白洁提出,愿在不追究美顿力公司的前提下,补偿性地付给白某5000美元。半年后,被告律师再次表示美顿力公司不负有责任,只对白某使用其产品作出善意的补偿。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三年七个月的审理,于1995年10月6日作出判决,对于责任问题,判决书说,被告“该产品由于受到当前科学技术的限制,并未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对技术不足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违反使用原则,起博器导线断裂非原告造成;“被告愿意补偿人民币8万元,本院准许;”“本案受理费6785元人民币,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50%。” 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白某在谈到上诉理由时说,既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国家的尊严,要维护我们中国的法律在世界面前的尊严。

本案几个争论问题及背景资料: 1、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件赔偿,数字通常低的十几万,高的几百万美元,甚至最高的达一亿美元,美国人因麦当劳的一杯咖啡将大腿烫伤, 陪审团要求赔偿286万元。据美国律师调查到40余个美国法院审理的与心脏起博器侵权行为的有关案例,其中10余个实例判美顿力公司败诉,赔偿数额有的高达200万美元。法院判决补偿8万元人民币。 2、关于维护主权问题。原告律师认为本案应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适用美国实体法,这正是主权意志的体现;被告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他的主权,要求中国法院审理一个案子用美国的法律或美国法院的判例,是违反主权原则,也违反整个国家立法原则的。”

3、关于判决书对责任的确定。法院认定原告没有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判决书没有引用法律条文作出对谁承担责任的判决。

4、关于是否构成侵害问题。被告认为原告所谓受到产品侵害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因为导线被一层纤维组织膜包裹固定,不会刺穿心脏,对身体没有什么伤害,没有构成侵害。医学专

家指出:导线在心室中断裂,断头处在心脏的空腔中,不可能被软组织包住,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民法专家指出:一个人的心脏是人命最关建的地方,里面插一根金属线,这不叫损害,那还有比这更严重的损害?

5,关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北京市商检局心脏起博器认可实验室出证说:美国美顿力公司产品在流入中国市场后,由于中间环节较多,又没有通过我们商检,所以不能下完全的结论。美顿力公司称产品在设计和生产制造上完全符合标准,不存在任何缺陷;其产品上市销售得到了美国联邦食品及药品管理局的批准,不存在任何缺陷;并调出了白某植入和系列号为 XQ0008947v的4057型电导线的设计,日期是生产日期前9天,即1990年8月9日。 6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美国有律师主动提出要在美国起诉,代理此案,可根据美国法律获得高额赔偿;而白某认为要维护国家尊严不希望到美国打场官司。如果中国人的价值和尊严一定要到美国的法院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太悲哀了,也将是对中国法院的绝大讽刺。

请用所学的国际私法知识分析此首例中国公民状告美国企业案的性质、管辖、法律适用,以及我国国际私法存在的问题。请代原或被告写一份二审代理词。

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1、 概念P495

(1) 定义

(2) 法域的定义和特点 1、 法律制度的独特性 2、 法制实施的区域性 3、 法律制度的平等性 4、 法律制度的非主权性 (3) 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1、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l)国家的联合与合并。 (2)国家的独立。 (3)国家的兼并。 (4)国家领土的割让。 (5)国家领土的回归。

2、 产生的条件:

(1)一国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法域;

(2)各法域之间的民事交往产生跨区域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各法域的域内域外效力同处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3、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

(1)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这是最通常的分类方式。

(2)以社会制度为标推划分为相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划分为同属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