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笔记1-6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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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2、 区际私法的概念 (1) 定义P497 (2) 特点P497-498

1、 国内法;2、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治、3、与国际私法有联系也有区别 联系:

(l)国际冲突法的产生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先导;

(2)均是民事法律冲突;

(3)以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为目的,在冲突规范的结构和有关制度方面相同或近似; (4)都是间接的调整方式;

(5)因国际冲突规范指定某个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需借助区际冲突法的规定;

区别:

(1) 调整对象不(2) 同(3) ;

(4) 解决的民事法律冲突不(5) 同(6) ;一是一国内部,(7) 一是不(8) 同(9) 主权国家。

(10) 法律渊源不(11) 同(12) ;前者是国内法或者全国统一区际冲突法,(13) 或者国内各法域自己的区际冲突法。后者可以是国际公约。 (14) 体现的政策不(15) 同(16) ;一是一国之内政策,(17) 一是一国的对外政策。前者受国内宪法的制约,(18) 后者受国际公约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19) 具体的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20) 同(21) 。

第一,在连结点方面,国籍是国际冲突法的重要连结点,而区际冲突法中完全不起作用。 第二,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上,区际不适用或适用范围窄,国际则适用范围广。 第三,在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等问题上,各国在国际和区际冲突法的应用上内外有别。 第四,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一般说来各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自由流通”互相承认,国际冲突则不然。

3、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1) 区际冲突法途径

1、 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

2、 适用与解决国际冲突基本相同3、 的规则来解决 4、 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 (2) 实体法途径

1、 制定全国统一实体法;如美、加、澳。 2、 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解决有关法域之间的区际冲突;英国如苏格兰、北爱尔兰。 3、 各法域采用相同4、 或类似的实体法以求得实体法的最终统一。美国统一商法典。 5、 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共同6、 的上诉法院,7、 如加、澳。 第二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一、1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1、 领土的回归和国家统一

2、 一国两制的实施

A、 两制并存 B、依法设立特别行政区

中国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而产生区际法律冲突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P503-505 1、是一种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既有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 突;

3、既有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属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4、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8、 立法管辖权不9、 由中央宪法直接管辖,10、 而11、 是由特别行政区加以规定。 第3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2 基本原则 1、 国家统一原则 2、 一国两制原则 3、 平等互利原则

4、 促进与保障区际民事交往的原则 二、解决步骤

1、 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

2、 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共同3、 加入某些冲突法公约来解决区际冲突 4、 利用实体法来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 4、 区际私法《示范条例》简介 1、 法律适用一般性原则 2、 属人法的适用问题 3、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4、 物权 5、 债权

6、 知识产权 7、 婚姻家庭 8、 继承

第4节 中国区际司法协助 一、3 概念P513

与国际私法协助区别。

二、中国区际司法协助产生及特点P514-517 三、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若干设计P517-520 (1) 方式 (2) 内容

思考题:

1、什么是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2、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3、区际私法《示范条例》主要内容? 4、你对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方式有何见解?

第十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Intertional civil procedure)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P384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关系P390

国际民事诉讼是民诉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是分立于 一般诉讼程序之外的独立程序,也不是并立于民事诉讼法的。两者是普遍与特殊、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在适用时,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遍法的原则,先运用涉外程序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各编规定。P390-391

*原则:据冲突规则民诉程序依法院地法原则,首先,依法院地法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次,条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国家的专用诉讼程序规范;第三,以上规范均无规定时,适用一般规定。(中国即适用民诉讼法一般规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渊源P385—390 (一)国际渊源

《布斯塔曼特法典》第四卷即为国际程序法

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1965年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二)国内渊源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向外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等 三、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l、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 2、平等与对等原则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4、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司法原则 四、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1) 概念P319 (2) 普遍原则。P393 国民待遇原则

中国现规定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实行对等原则。 (三)诉讼费用P393-397 (四)诉讼代理P379-400

当事人诉讼主义: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英美国家、日本、台湾。 律师诉讼主义:必须委托律师(当事人无需参加)。法国、德国、奥地利。 (五)外交豁免P400—402 五、期间、诉讼保全P403-408

*六、中国法律规定(见书及民诉法相关条文) 1、 普遍原则。第5条1、2款

2、 诉讼费用。第5条、第107条第2款 3、 诉讼代理。241条、242条及意见 4、 外交豁免。239条

5、 期间保全。248条、249条、135条、159条、92、93、94、96条、251条、256条等。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1、 概念、特征、意义P408-409 2、 国际民事管辖的分类

(一)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为标准)

1、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别管辖(以有关事件的种类为标准):物权、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继承、船舶诉讼 (二)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及排除管辖

专属管辖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管辖如不动产。 (三)强制管议和协议管辖

强制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某类涉外民事案件硬性规定只能由某些或某个法院具有排他的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应由哪能个国家法院来管辖。

协议管辖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三、国内立法的三种类型 1、 英美法系国家 2、 拉丁法系国家 3、 德国法系国家 四、国际条约

1、 过度管辖权受到限制;

2、 协议管辖得到一定程度认可;

3、 惯常居所成为确立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重要连结因素 *五、中国关于管辖权的有关规定p416-427 (一)一般原则

1、普通地域管辖:22条、23条及意见15条 2、特别地域管辖:24-33条、243条、237条 3、专属管辖:246条、34条 4、协议管辖:244条、245条 5、其他规定P423—427 A、 法院自由裁量权; B、 法院管辖权限制 C、 “一事两诉”问题 D、 反诉管辖权问题 E、 管辖权延续问题 (二)国际条约

第三节 国际司法协助 一、概念和范围P429-430

概念:广义和狭义两种。通常是作广义理解。P430 二、司法协助的依据P431

条约或互惠关系是进行司法协助的依据或前提。无条约或互惠,依外交途径解决。 *三、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一)民诉法262条,必须有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此外,不与任何国家发生司法协助。对危害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如无条约或互惠关系意见第319条规定即外交途径。P432

(二)送达制度P441

民诉第263-247条:外交、领事、诉讼代理人送达

(三)诉讼代理

如委托律师,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由所在国公证,并由中国驻该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