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865887231b765ce0508147a

问: 使用者如何取得授权?

答: 可以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证部及音乐使用地的协会地方办事处联系。许可流程

问: 使用者不领取许可证怎么办?

答: 协会严格依法办事,并在此基础上争取与使用者保持良好的关系,通过宣传、教育、说服使用者建立著作权意识,自觉地以合法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协会还通过采用适中的收费标准和尽可能方便的操作程序,争取使用者给予积极合作。如果使用者无视法律规定,坚持擅自使用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协会将进行交涉,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将提起行政处罚、法律诉讼。 问: 协会有什么办法控制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答: 对于比较固定和稳定的使用者,协会定期(通常是一年)发给许可证,将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事先纳入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对于个别进行的使用,协会通过各种信息来源了解其发生或将要发生,尽可能争取事先发给许可证。协会将在文化活跃地区的大城市设立地方办事处,形成网络,检查未经协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活动,督促其与协会签订一揽子许可证或向协会领取单项许可证。 问: 协会的地方办事处是怎样工作的?

答: 协会的地方办事处是协会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是协会特聘的地方代表和他录用的助手。目前协会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杭州、深圳等直辖市、省、市设立地方办事处。地方办事处的职能是:协助总部发展会员;掌握主管地区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 问: 协会的收费标准是否需要经过物价局批准?

答: 不需要。协会代著作权人行使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范围,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不会直接干预。但由于我会集体管理的特殊性质,标准需要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向国家版权局的上报备案。 问: 我们交费后,协会能不能提供正式发票?

答: 可以。我会总部有正规的税控打印机。在总部办理的许可业务,可直接获得正式发票。在地方办事处办理的许可业务,可以由各地方办事处先开具临时收据,再由总部统一开具正式发票进行置换。

复制权收费标准

一、录音制品:

1.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

2.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按每个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

3.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标准释疑]:

使用音乐作品首次制作录音制品(即该首作品从未被制作成录音制品,常见于刚刚发表的新歌),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X版税率(6%)X制作数量计算。如果使用音乐作品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即该首作品曾经被制作成录音制品)那么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X版税率(3.5%)X制作数量计算。超长的音乐作品,比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长达30分钟。如果也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使用费的话对于该首作品的权利人来说非常不公平,所以,按照每首作品通常都在5分钟以内,所以,对于超长音乐作品,每5分钟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钟的按照5分钟计算。

二、录像制品:

1.LD、VCD、DVD等低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音乐作品,采用版税制计算使用费,即数字化制品批发价×版税率6%×数字化制品制作数量。数字化制

品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1000元。

2.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标准释疑]: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像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按照批发价×版税率6%×制作数量计算。超长的音乐作品,比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长达30分钟。如果也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使用费的话对于该首作品的权利人来说非常不公平,所以,按照每首作品通常都在5分钟以内,所以,对于超长音乐作品,每5分钟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钟的按照5分钟计算。

三、图书:

1.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出版图书,按照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出版数量在10000册以内的(含10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100元;出版数量超过10000册的,每增加1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增加¥5元。 2.出版杂志、报纸等,按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100元。

3.超长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普通作品的2—5倍。 四、影视:

(一)、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以及同类方法摄制的专题片、纪录片、栏目短片等,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 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15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

② 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

③ 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10集以下(含10集)按照每集不低于3000元计算。20集以下(含20集)按照每集不低于2500元计算。20集以上按照每集不低于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集200元计算。

(二)、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影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 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5000元计算。 ② 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6000元计算。

③ 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7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元计算。

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

本标准根据音乐作品表演权内容分为现场表演类收费标准和机械表演类收费标准两部分。

现场表演收费标准 音乐会、演唱会等现场表演的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 座位数×平均票价×4%

按此公式计算,分摊至每首音乐作品时,最低使用费为:

座位数在1000(含)以下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 座位数在1001-2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座位数在2001-5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 座位数在5001-1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座位数在10001-2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座位数在20001-3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 座位数在30001-4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 座位数在40001-5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计; 座位数在50001(含)以上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 注:

“座位数”,指演出场地可以提供给观众的实际座位数。

“平均票价”应依申请人演出前提供的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其相应票数的清单计算;申请人未提供的,按各档票价之和除以档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