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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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近年来,法院工作已逐渐成为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来势汹涌的网络舆论如同狂风暴雨击打着法院和法官,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这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面对网络舆情提出的挑战,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坚守公平与正义,践行司法为民,成了人民法院必须正视和紧迫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危机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个别法院和法官的违法违纪或不文明行为通过网络迅速放大。如最高法院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从案发到法院判决,被媒体反复炒作,给法院和法官形象造成极大损害,降低了法院公信力。2009年,湖北省相继发生了枣阳法院“习惯”执法事件、武汉汉阳女法官骂人事件、公安县法院陪审员强奸幼女事件,经网络负面炒作,迅速在全国引起轰动。

2、个别案件审判或执行存在错误或瑕疵引发网络舆论聚焦。浙江湖州“南浔协警临时性强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强奸案件。其基本案情是:2009年6月10日晚,2名协警邱某、蔡某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沈某出去吃饭。席间4人喝了很多酒,陈某醉得不省人事。蔡某驾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醒酒。到房间后,邱某、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10月19日,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邱某、蔡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写到:“两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两被告人的犯罪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并非法律用语,却被判决书引用并采纳。此案经报道后,在网上引发争议,网民质疑“以 临时性 为借口换减轻刑罚”。“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后蹿红网络。

3、社会突发个案经网络舆情推动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接二连三地在网络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如广州许霆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和重庆“打黑”案等。类似案件稍有报道便引来轩然大波,在搜狐、新浪等知名网站上,相关消息的点击量数以万计,后面还跟有大量留言帖。这些案件在进入法院诉讼之前,就已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致使法院不得不提前介入,未审先备。

4、涉案当事人网上信访希图左右法院和法官审判和执行。有的在网上发泄不满、捕风捉影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实攻讦法院执法不公,试图引起网上共鸣,借助网络舆论风暴撼动司法裁判和执行。

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决定了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1、直接性:通过论坛和博客网站,网民不受时空限制,可以立即对新闻事件发表意见,民意表达更加畅通。

2、突发性:网络舆情往往是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其产生的后果也往往极其严重。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3、破坏性:涉及人民法院的网络舆情往往会引发社会大众、法院和法官在观点甚至行动上的剧烈冲突。

4、偏差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乏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发言者基本无需考虑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网络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有些网民在诉讼中遇到挫折,或感觉审判与执行不公正,就会利用网络得以宣泄。部分网民很少质疑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成熟的思辨,仅凭主观臆断对信息发表意见,带有很严重的感情色彩,易导致真相的掩盖、言论的失实。

5、难控性:由于网络舆情传播快,范围广,聚集效应强,人民法院对即将或已经发生的舆情危机很难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实行有效控制,极易导致舆情危机的扩散。对在网络中四处粘贴攻击诋毁人民法院的消息,有关部门只能被动删除,防不胜防。 人民法院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舆情危机处置机制不健全,不能适时果断地处理危机。对新兴的网络舆情,缺乏有效监管抓手,也缺乏有效的制止或者进行澄清的手段。在汹涌的网络舆情面前,显得手足无措,应对失当。对不利言论,主要采取删除了事,很少对事实进行澄清。有些问题早已解决,但反映问题的材料一直在网络中转帖。

2、不善于和新闻媒体沟通,缺乏危机意识以及处置网络舆情危机技巧的训练。 3、 危机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滞后,造成危机事件处置的被动。 二、网络舆情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和网民数量急剧增多,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反映民意的工具,使得其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领域腐败的作用,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司法程序的正当性造成冲击。网络舆论的大众监督权与司法裁判权毕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能,权能的运行模式大不相同。网络对案件信息的收集没有范围的限制,也没有诉讼程序那样的严格限制,是一个开放的过程,讲究时效性。形成网络舆论的案件信息可能很片面,也可能很全面。当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诉讼程序中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的时候,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具有更大的实质上的公正性。但法律却并不要求甚至禁止法院寻找、实现这样的公正。网络舆论可以令人信服地报道行政机关侵犯了某一个公民的利益,但法律不仅不主张法院在该公民不起诉的情况下保护他的权利,也不允许法院在公民超越起诉时效而起诉的情况下保护他的实质上公正的权利。但网络舆论常常不顾这些法律的禁条,弘扬具有绝对意义的政治正义。不仅千方百计满足大众的知情权,而且还常常充当“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者”的角色,一味地为当事人鼓与呼,使法律的“冷漠”与网络媒体的“热情”形成鲜明对比,使其倍受人们的欢迎。

从司法公正来看,法官要依法独立审判,首要的就是要严格按程序办案,而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注重的是“按部就班”,其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审查、判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裁判的事实依据来源受到如此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限制,裁判也就很难完全依客观事实进行,正如有学

者指出的那样“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 因此,所谓裁判的公正性也只具有法律上的公正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质上的公正性,法院对于那种事实上正当,但在诉讼中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的裁判,就体现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明显区别,但这正是诉讼制度、法治主义的本质。可见,司法裁判权必须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按照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行使,由此而得到全社会的遵从。

针对网络舆论而言,它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事实的客观真实,特别是当网络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性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 。如刘涌案,该案引发了司法独立与网络媒体报道(民意或舆论)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学专家为应律师邀请对具体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的利弊,等等诸多问题的大讨论。 由于司法审判更注重证据规则,追求法律事实,在我国审判体制还存在行政化、地方化的弊端,加之法官的独立审判和抗干扰能力较弱,在高强渗透力的网络舆论面前,法官很难避免对社会舆论信息的接触,并极易影响法官通过封闭的法律程序进行理性判断。

(二)对法律适用的公正性造成冲击。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官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也不受网络媒体的影响或干涉,网络舆论也无权干涉审判活动。但在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不仅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而且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网络舆论已对司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的网站和网民片面理解言论自由,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影响和压力。有的网站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律师缺乏职业道德,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一已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有的当事人在自己败诉后,利用网络舆论工具发表不实言论,指责法院判决不公。还有的网络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以致法院经审理查明构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并非所报道的那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后,不得不向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时还不得不承担着重罪轻判、司法不公、袒护罪犯的指责, 最后的结果是有可能对法律适用的公正性造成冲击。为什么会这样呢?一方面,网络舆论对独立审判有着天然的侵犯。网络舆论试图影响独立审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 “舆论审判”。主要表现在:其一是网络对有关司法行为的评论。网民倾向于了解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审判等活动,对这些活动,尤其对处理结果发表评论。其二是网络对有关具体案情的评论。由于网民的自身素质、修养存在重大差别,会想当然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案情,在案件没有审结时对案件先入为主,作出定论,从而侵犯独立审判。另一方面,独立审判对网络舆论具有排斥性。独立审判是法治国家所遵循的准则。独立审判要求法官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法官判断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依赖裁判者的理性和良知,在这个理性判断和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网络的影响。网络舆论任何不适当的评论、监督都会对独立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正由于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是法官们无法回避的现实,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网络舆论关注较多的案件容易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因为如果法官仅仅依据舆论判案,他将不再是公正的体现,但是如果法官一味排斥网络舆论,同样也不会是公正的体现。近年来的很多个案表明,网络舆论往往会影响着法官的思路,对法院的判决会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因在这样的网络舆论氛围下,无疑会给法院法官公正审判带来压力,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往往会迫于网络舆论压力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判决。

(三)对司法裁判的稳定性造成冲击。我们知道,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往往是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产物,充满着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有些案件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需要冷静分析,慎重权衡。而司法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其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特征之一是具有稳定性、终局性,不可任意变动。不可否认,近些年网络舆论因自身的监督和干预促使一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得到纠正,网络传媒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此津津乐道,并以此反复强调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舆论监督之呼声日渐强劲。但对于一起诉讼案件来说,网络传媒机构是观察者、传播者,司法机关是裁判者,在更多情况下,网络传媒机构首先是传播者,最后才派生出监督者的身份。但从各地法院来看,除了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外,有些媒体在报道某些案件时,有意突出“新”、“奇”, 吸引读者眼球,不顾客观事实,缺乏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规则的尊重,而是仅凭道德情绪作出了简单的是非判断。一些当事人动辄通过各种渠道向网站投诉和发贴反映不实案情,有的甚至为追求个人利益,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独立审判之实,在网络上用不实之词来大造网络舆论风暴,已此来引起公众的关注,让“案件变成事件”。而一些地方领导或主管部门为了顾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形象,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主动出面干预,有的甚至对司法机关施压,令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这样的结果最终因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人民法院不得不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为代价作出妥协、让步,这样做虽然得到了当地领导和网络传媒的赞赏,殊不知,这种做法既降低了司法裁判稳定性,也对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造成了损害,更重要的是,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权威性和裁判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三、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对策思考

1、统筹安排,建立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要在各级法院组建有新闻、网路、信息、警务等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上下联动,左右合力,组织开展对涉法网络舆情危机的监测、督办、引导、化解工作。除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信息沟通报告机制、舆情研判引导机制、事件处置机制、新闻发布机制、记者接待管理机制、总结评估机制外,要重点抓好网络舆情预测评估机制建设,强化审判执行人员网络舆情意识,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实行风险评估,注重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把握矛盾纠纷的焦点,及时公正透明的化解纠纷。一旦发生敏感事件,要快速反应,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在处置事件的同时,搞好舆论引导,迅速平息舆论风暴。

2、借力打力,防止“网络舆论审判”。网络舆论对具体案件作出的非理性评论或者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干扰、干预甚至破坏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更需要寻求党委、政府、人大及政协等其他职权机关的支持。网络舆论作用于司法活动是通过引起权力机关的干预而形成的,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力量,故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遭受网络舆论干预时,要善于借用党委和行政机关的力量来排除对抗,借力打力维护法院的审判独立性。 3、推动相关立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网络技术在中国从1996年开始迅猛发展,至今短短十数年,其带来的对社会调整机制的新的挑战与国家有关网络立法的缓慢进程产生相对矛盾。我国有关网络舆论的立法属于法律层面的专门法律仅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属于部门规章的主要有《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除此之外,涉及网络舆论监管各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多为部门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类通知、公告等,有相当大部分的网络舆论行为处于规范调整的空白地带。总之,目前我国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位阶比较低,权威性不

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担任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的重任,而网络舆论这柄双刃剑,它的影响决不仅仅局限与对司法活动,而是包括政治、经济、公民个人等等社会各个方面和行业。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规范网络行为,引导网络舆论监督权利正确行使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司法机关正应该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舆论监督的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客观的、真实的、全面的评价标准,早日完成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管,促使网络舆论监督在正当界限内更有效的进行。

4、加大审务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法谚语“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即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而且还应当让人直观地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网络受众之所以容易对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产生各种怀疑,很多时候源于信息的不通畅,来自主流媒体的正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传播。而个别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网民容易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不实的暗示性信息,诱导不明真相的受众做出“理所当然”的推测。而网络传播又具有极大的便捷性,使得这些不是言论和主观推测迅速占领网络各个版面,传达到更大范围的受众。最后导致法院“有口莫辩”的被动境地。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及时把真实信息传播到普通受众,从而可以有效的遏制的流言的产生和传播。公开审判、公开判决、在网络上公布判决书的行为无形中抢先占领了网络舆论的制高点,取得了主动地位。

审判公开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例外),但公开审判是不是就仅仅限定在庭审过程允许旁听和公开判决等为数不多的几种模式?笔者不以为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舆论形势的变化必然要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主动的去适应。网络舆论的迅猛发展以及其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巨大冲击,要求法院去思考公开审判的多样的公开形式,使刑事审判能真正实现对网络受众的有效公开。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开始了这样的摸索和实践,如北京、上海等部分法院已经依托中国法院网初步实现了庭审网络直播,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年河南等省法院提出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等也是有效的途径。作为司法载体的判决书担负着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服的职能。一份论证严密、说理透彻裁判文书,容易被大部分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同。如果法院主动将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公布,则一旦出现针对刑事审判的不实网络言论,网民自己就会通过搜索裁判文书而主动辨明真相,击破流言,而无须法院被动的解释。

5、主动与媒体衔接协调,加强对司法宣传的正面引导。根据舆情具体情况,协调宣传部门,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新闻单位、网络媒体的支持。对网上舆情涉及本地本单位的,在对网络舆论所述事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正面回应,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协调相关媒体,公开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澄清负面不实言论,积极参与网上跟帖和讨论,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以内。

6、加强法院网站建设,用正面声音引导网络舆论。要把各级法院网站建成本辖区内网民信赖、喜闻乐见的网络媒体,为司法网络舆论引导提供强有力的发力平台,掌握网络舆论宣传阵地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作者单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