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12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8a85380e53a580216fcfeb2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深府办?2008?122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

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

- 2 -

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

(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

(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以下。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检测验收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匡算,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章 项目初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1)。

第九条 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提纲见附件2),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4)。

第十条 设备检测包括

(一)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查验;

- 3 -

(二)软件许可查验;

(三)软件部署与软件许可一致性查验; (四)设备加电测试。

第十一条 系统检测包括 (一)系统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

系统检测应当在生产环境下进行,但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单项验收准备材料 (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实施文档; (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自测报告和权威机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一)单项验收文档;

(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三)监理报告。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