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8be9de39b89680203d8252e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属驻临企业,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以及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潍人社?2011?13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县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申请、认定后,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我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县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鲁人社发[2011]87号文件精神,原与县外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以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凡之前已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已经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等人员,不属纳入解决范围。

二、管辖范围

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申报主体为申请纳入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或改制、重组后的单位)。对原单位已破产、关停、撤销的人员以及户籍地为我县而原工作经历在外地的人员,申请人可直接向县社保中心申报办理。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

申请纳入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单位负责统一向县社保中心申报。个人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非原始材料一律用A4纸张):

1、《潍坊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见附件2)。

2、《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类别不明确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城镇户籍证明材料。

3、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经历的认定应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除上述材料外,还可参考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力调配证明、奖励证书、照片、申请参保人员配偶、子女或直系亲属

档案记载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没有原始材料的人员,一律不予认定。

原单位仍存在的,单位有义务并应协助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4、在潍坊市以外单位有工作经历的,需同时提供原工作地社保部门开具的未享受养老、遗属补助等待遇的证明。

5、近期1寸免冠照片5张。

单位向县社保中心申报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填报《潍坊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请参保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和《潍坊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请参保人员明细表》(见附件4)。

(二)审核公示

单位依据个人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县社保中心复审。对复审合格人员,在原单位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单见附件5),公示期10天。

(三)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县社保中心汇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