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技术问答系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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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一)

第一章 总则

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规》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300m2?

答:《建规》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

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

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下部为2.1m层高的自行车库。该车库的功能主要为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室内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

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置2.1m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即应采用与该建筑相同耐火等级相适应的构件与居住部分以及与其他杂物或自行车库隔开。

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1.6条注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 答:对于多层住宅,如其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如9层跃10层的住宅,仍可按9层计。

系列(二)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规》第2.0.1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二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现行《建规》GBJ16-87第2.0.1条对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中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明确规定,并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第7.2.8条均已有部分调整条款。

此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所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规》第2.0.3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答:《建规》第2.0.3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

3、《建规》第2.0.3条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0.25h。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生产厂房是否除外?丙类生产厂房呢?

答:现行《建规》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的最低耐火极限的要求,设计中所采用的某一构件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防火处理,应根据该构件的耐火测试结果确定。

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8000m2,主承重件均为钢结构,外涂“919防腐涂料”。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用煤气。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3/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鉴于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的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述钢结构施涂

防火保护涂料?

答:关于该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主厂房的钢结构承重构件是否需要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问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2章以及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

5、某单层轻钢结构厂房,主要生产工艺为涤纶长丝的物理变形加工,无化学反应变化。根据《建规》规定,加工使用的涤纶长丝为可燃固体,生产类别应为丙类。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梁、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应达到1.5h和2.5h,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按表2.0.1的要求应达到0.5h;但根据第2.0.5条的规定,也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檩条(金属构件)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的规定,该车间所用金属檩条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6、某普通单层厂房,30m跨、6m柱距,车间内设有双层吊车,柱顶标高为19m左右。厂房内的柱、吊车梁(除12m跨外)均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墙为240mm厚的多孔粘土砖。12m跨吊车梁四根及30m屋架为钢构件。车间功能为隧道机械(盾构)的组装,生产类别为戊类、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规定,有关设计人员认为对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喷涂,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的规定,该组装车间的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及其火焰或高温直接作用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7、《建规》第2.0.7条规定的“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应如何界定大型、中型,有具体台数或价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