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桂发改重大〔2005〕57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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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十九条 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民间资金或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没有适用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