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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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日8:30至11:30;13:30至16:30 (三)乘车路线: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10号线“西土城路”站南800米。 二十、公开查询

报名人员可以随时通过考试报名系统(http://agent.sipo.gov.cn)查询资格申请的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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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子项名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2 三、办理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三、五、六、七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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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符合如下条件的机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 (1)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组织形式; (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具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1. 机构名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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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联邦”等字样;

(8)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9)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的;

(10)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已使用过的名称; (12)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2. 组织形式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3. 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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