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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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17

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为自然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专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一。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 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八、申请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合伙协议书或者公司章程;

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4.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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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接收方式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人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提出设立申请,总体流程如图2所示。

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交名称预核 准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交设立的电 子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受理 申请并 审 核 领取专利代理机 构注册证正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批 图2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办理流程

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选择首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等手续,也可以选择首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 (一)机构名称预核准

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的一名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申请表中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有意向的名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预核准可用的名称。

拟申请合伙制代理机构的,需要在申请时明确选择组织形式具体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并应当首先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以确定注册的名称中是否需要在字号后面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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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例如,名称应当为“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或者“XX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提出名称预核准时,应当填报符合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名称。

名称预核准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告知申请人相关审核结果。名称预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如果在半年之内未使用其所提交的名称,其他在后申请人可以使用。

对于已完成工商登记的机构,若现有名称无法通过名称预核准,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变更,以确保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 (二)提交机构设立申请

完成名称预核准后,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

申请的同时应当上传第八点第2、3、4项中要求的申请材料电子件。 (三)机构设立申请的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 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机构设立申请的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决定。 (六)后续流程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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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1)盖有工商管理部门骑缝章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电子件;

(2)盖有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子件;

(3)专利代理机构有业务专用章的,还需提交盖有专利代理机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的备案说明一式二份,备案说明应当包括印章的适用范围和启用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审批流程后,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该机构的相关信息。完成上述审批手续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开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业务。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XXXX(机构名称)的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管理系统实时显示审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邮寄或者当面领取的方式发放《关于批准XXXX(机构名称)的通知》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和颁发。决定之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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