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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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17

内颁发。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有权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不弄虚作假。在审批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进行补正,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审批工作。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二)电话咨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咨询电话

国家知识产权局(010)62087927

(三)电子邮件咨询: dailiguanli@sipo.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088 十八、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62083357

(二)网上投诉:http://app.sipo.gov.cn:8080/jzxx/sendxf.html (三)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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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地址: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二)办公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日8:30至11:30;13:30至16:30 (三)乘车路线: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蓟门桥”公交站;地铁10号线“西土城路”站南800米。 二十、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随时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公众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代理机构著录事项的实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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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子项名称: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2 三、办理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专利代理机构注销,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邮编、负责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注册资金等注册事项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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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

对变更后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审批标准、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与审批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的审批标准相同。 八、申请接收方式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在线提出注册事项 变更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在线审查电子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批 领取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决定 图3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流程

九、申请材料和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份在管理系统申请。总体流程如图3所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 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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