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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预收利息的;

(四)贷款出账用途与审批用途不符的。

5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发放贷款用于收回贷款利息的;

(二)发放贷款用于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 (四)发放贷款用于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

5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对公司类贷款贷后检查未形成书面检查报告的; (三)贷后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流于形式的。

5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发现违反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问题,或发现后未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的; (二)对抵(质)押品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风险增加的; (三)贷后检查弄虚作假的。

56、信贷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他项权利证书、质押品、有价证券、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保管不善,出现缺损、遗失现象,导致重大资金风险或形成损失的;

(二)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导致信贷档案资料涂改、拆换、毁损、丢失的。

5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催收贷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

(四)对不符合贷款重组条件的信贷资产进行重组的。 5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收取贷款、利息不入账的;

(二)违反规定多收或少收利息,造成信誉损害或资金损失的; (三)擅自对贷款实行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利息的;

(四)收回贷款本息通过非借款人账户扣款还款的或经手信贷人员现金归还的。

5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 (二)未及时调整贷款形态或人为调整贷款形态的;

(三)信贷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度超规定的。

6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额度超过规定比例的; (二)对异地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保证金未实行专户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将逾期票款转入垫款科目核算的; (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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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票据要素的;

(二)未落实票据贴现核查要求,对大额票据未进行实地查询或对未经查复的票据办理贴现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合同等资料,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 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企业(个人)征信系统等登录或数据维护不及时,造成数据不准确的; (二)违规虚拟客户代码和伪造客户(家属)信息的; (三)违规录入信贷业务或超权限操作的;

(四)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数据备份丢失或影响业务办理等事故的。 63、在不良资产交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接收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新增不良贷款的;

(二)因工作变动、集中管理等原因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不良资产未履行交接手续、重新落实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的;

(三)纳入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的不良资产,转出转入过程中未履行交接手续的。

64、在不良资产日常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收集掌握债务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资产变动、涉诉情况等可能影响还款的信息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而贻误清收处置时机,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及时催收债务人(担保人)或采取的催收方式不当,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超出保证期间的; (三)伪造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或虚假催收的。

65、在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清收保全不良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怠于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导致资产损失的;

(二)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书的真实有效性审查不严,错误起诉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丧失诉权或增大贷款风险程度的;

(四)诉前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采取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按时出庭应诉、证据提供不及时、不全面或错误陈诉,损害农村信用社权益的; (六)债务人(担保人)宣告破产清算后,债权申报不及时,致使债权灭失的;

(七)对债务人(担保人)破产过程中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权益丧失的;

(八)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关联人员泄露案件信息或与其恶意串通的;

(九)在诉讼、执行中,擅自同债务人(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十)胜诉案件未及时申请执行,超申请执行期限的;

(十一)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未及时上诉或申诉,导致权益丧失的。

66、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良资产处置前,未按规定对责任贷款进行责任追究的,或处置后随意免除责任人责任的; (二)未按尽职处置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定价、决策等程序或长期未启动处置程序,对资产处置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采取市场化处置方式,未按规定确定处置底价,处置后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处置不良资产不公开、不透明,或泄露处置底价,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不良资产的; (五)处置不良资产时弄虚作假,不真实下降不良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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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规定及时对不良资产进行推介或推介信息严重失实,影响资产处置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中介机构,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八)与中介机构串通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67、在抵债资产接收、保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抵债资产的;

(二)调查不尽职,遗漏有关抵债资产的重大信息,导致接收后无法处置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没有定价依据或履行定价程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接收抵债资产的; (四)未履行公示或决策程序,导致抵债资产接收不公开、不透明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后,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对剩余债权随意放弃、不再追偿的;

(七)未对抵债资产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或虽已落实责任人但责任人未定期盘点、核对,造成资产损失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或严重贬值的;

(九)未履行决策程序或未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抵债资产或长期租赁影响处置的; (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抵债资产,或将抵债资产无偿出借的。

68、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的贷款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或核销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虚假手段核销呆账的; (三)未按规定对应核销的呆账进行核销的;

(四)贷款核销后,未按照规定对已核销贷款进行管理,或向借款人、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有关信息的; (五)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处置的。

69、在不良资产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档案管理责任人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他项权证书、催收凭证、权属证书等基础档案资料丢失、毁损的;

(三)遗失清收处置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及无法补办的重要权利证书等,导致相关权益丧失、对主张权利形成障碍或形成损失的。 7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二)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 (三)隐瞒重要事实会计报告的。

71、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造成透支、冒领、被骗,但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日终未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加锁入箱妥善保管入库的;

(二)日间临时离岗未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加锁入箱(屉)妥善保管的; (三)长时间离岗,未经过会计主管审查并及时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入库保管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变更、注销操作员级别和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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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分工,造成有制约关系的岗位混岗操作的; (二)实行柜员制未配备监督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安排柜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

7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用手续的;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四)未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制度的;

(五)非营业时间,分支机构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未存放于库房或保险柜中的。

7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妥善保管主管授权卡和密码的;

(二)未按规定对上日全部业务流水勾对,或勾对人未签字确认的;

(三)会计主管未参与管库,或未掌管现金库房一把钥匙、保险柜钥匙的(专设出纳主管员的除外); (四)授权人未在相关凭证上签字负责的;

(五)未审查、监督大额存取款业务(不分现金和转账)手续合规性或审查、监督流于形式的。 75、未按规定记载内部账务、表外科目,造成记账串户、金额错误,未及时纠改、冲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意以现金方式处理转账账务,掩盖真实资金来源及流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7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回对账单的; (二)未按规定核对对账单的;

(三)未及时发现收回对账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相符的。

77、未按规定记载、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据、内外账务不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7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凭证、信笺或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折、卡)、股金证的;

(三)签发虚假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存款证明、银行询证函及其他存款证明的; (四)违规出具验资证明等材料的。

7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制网点的柜员为本人办理业务的; (二)携带与业务无关物品上岗影响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重写磁业务的。

8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员工违规保管、使用客户及其他员工的印章、存折、银行卡、支票、密码等的; (二)对办理的客户存贷款业务通过内部人员账户过渡和周转的; (三)利用员工账户(资金)为他人办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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