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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在查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定期核对尾箱现金、重要单证的; (二)营业日间查库未与当日柜员业务流水核对的;

(三)查库时未逐笔确认存款冲正、大额取款和上解现金业务真实性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进行查库或查库流于形式的。

8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挪用库款、金银和有价单证的; (二)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三)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

(四)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白条抵库的; (五)擅自抽取抵(质)押等有价物品的。

8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存在问题的凭证或账务未能及时审查发现的; (二)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的;

(三)对应授权办理的特殊业务未按规定授权,未实施有效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会计凭证资料的接收、分发和返还手续的。

8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操作反洗钱信息监控报送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对存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及核查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的; (五)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七)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八)拒绝提供反洗钱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85、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与境内外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的;

(二)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账户的; (三)进行境内外外币资金划转的; (四)与系统外同业外汇资金拆借的。

8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从事货币市场网上业务操作的;

(二)岗位设置未做到审批与操作、交易与复核、前台业务交易与后台债券结算、业务操作与资金清算相互分离和制约的;

(三)岗位责任不落实的。

8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将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其他机构的; (二)通过网下协议或交易所市场办理债券交易和转让等业务的。

88、违反调剂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8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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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对系统业务差错进行调整,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对系统业务差错调整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操作或误操作,导致清算资金出现损失的。

9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开办理财业务品种,超权限、超范围、违反咨询备案制度规定私自办理理财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相关理财业务制度、流程,未按规定成立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进行业务审议的; (三)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挪用单独管理客户资产的;

(五)对理财投资项目未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或理财资金投向禁止行业的; (六)对外签署的法律性文件未经法律部门及合规部门咨询、审查的;

(七)对于发生重大收益变动、异常风险事件、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91、超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按操作规程开展委托代理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92、中间业务开办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审批和备案规定,擅自代理或开办中间业务的; (二)在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统一定价标准,存在不正当竞争的; (四)收取手续费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五)其他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

9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使用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接入和访问互联网的; (二)利用互联网传递、发布、传播涉密信息的; (三)擅自将外部计算机设备接入内部网络的;

(四)擅自在内部网络开设论坛、聊天室等网络服务的; (五)未按规定操作导致数据、信息丢失的;

(六)窃取他人账户信息或密码,或使用他人信息登录、使用应用系统的; (七)其他危害农村信用社信息安全的行为。

9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利用内部计算机传播非法、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擅自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损害农村信用社形象的; (三)在连接互联网的机器上保存内部资料,造成泄密的;

(四)将计算机设备、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据为己有或擅自借给外单位的; (五)泄漏技术资料或擅自公开交流发表技术成果的;

(六)擅自允许系统外人员登录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信息泄密或影响系统运行的。

9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

(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窃听网络数据,或扫描、攻击、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的; (三)在软件需求、开发和系统维护中,故意设置陷阱程序或安全漏洞的; (四)伪造、篡改计算机信息数据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9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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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对信息系统、网络系统等进行操作和维护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密码更换并妥善保管的,泄露、混用操作用户和密码的; (三)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四)对计算机及机房相关设备设施管理维护不力的; (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未按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违反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的。

9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计算机机房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

(二)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离开主机或终端时没有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对应用系统进行数据备份、没有妥善保管备份数据或未按规定对备份数据进行有效性检验的;

(四)其他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9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二)未及时购买计算机软硬件维保服务的; (三)未经审批或超范围购置电子设备的;

(四)违反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机房基础设施及网络建设、软件开发的。

99、未按规定办理自助设备的开机、加钞、清钞,维护不及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0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自助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报告的; (二)故意损坏自助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处理吞没卡,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ATM管理卡,导致丢失或损坏的; (五)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监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0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客户申领银行卡,柜员未根据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手续办理的; (二)办理银行卡销户、换卡业务时,柜员未及时进行剪角作废的; (三)违反银行卡挂失和补换发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银行卡与密码信封的;

(五)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理银行卡的; (六)虚假营销银行卡的;

(七)未严格执行银行卡积分奖励上报备案制度的;

(八)未经批准或及时报备方案,开展银行卡刷卡消费奖励活动的; (九)违规为非员工开立员工卡账户的。

10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银行卡操作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交他人保管的;

(三)对银行卡卡片管理不严,导致信息泄露或卡片丢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对银行卡卡片外包,实行个人化制作的;

(五)工作人员私自抄录、复制申请人申请材料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六)工作人员私自删除、变更申请人资料信息,违规换卡、补卡,造成重大损失的。

103、与持卡人勾结,利用银行卡套取现金的;利用工作便利盗取或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盗取或协助他人盗取客户银行卡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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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银行卡收费变动,未按规定报备和报批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ATM跨行取款、异地取款收费标准及分润比率的; (三)未控制ATM当日最高累计取款金额或转账金额的;

(四)违反自助设备现金及账务管理要求、自助银行技术管理操作规定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的行为。

10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设置安全员或未执行安全员制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的;

(三)对基层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未提出整改建议的; (四)未按规定和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0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完成安防设施达标建设任务的;

(二)遇到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时,处置不力或消极逃避的; (三)伪造或破坏现场,阻碍干扰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等的查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或拒绝提供资料、情况的。

107、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安防教育、技能培训、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安全保卫各类登记簿的; (三)自卫武器配备不到位的。

108、营业期间或营业终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四门”(联动门、营业室后门、大门和守库室门)未按规定使用,钥匙无专人管理或管理不规范的;

(二)营业期间及中午值班期间室内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的;

(三)未履行相关查验手续允许非本营业室人员进入营业室柜台内的; (四)柜员营业期间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饮料、食品、药物等物品的;

(五)门窗关闭不牢固,报警、通讯、监控等设施不开通、不使用,柜台外存放私人交通工具或私人物品的。

109、值班守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二人(坐班)守库、四人住社制度的;

(二)允许两名管库员同班守库或非值班人员进入守库室(检查人员按规定进入除外)的; (三)安排或允许与农村信用社无劳动关系的人员守库值班的; (四)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五)酒后值班守库或在守库室内饮酒、娱乐、会客、留宿他人的;

(六)上岗后门窗关闭不牢固,报警、通讯、监控等设施不开通、不使用的;

(七)夜间值班、带班、住社人员未按规定使用报警电话、照明、自卫器械等,或未验证身份放人出入的; (八)其他违反值班守库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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