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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押运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一车四人、双人武装押运制度的; (二)将运钞车挪作他用的;

(三)驾驶员、押运人员、随车出纳等酒后上岗的;

(四)使用非防弹运钞车运送物款或擅自改变、泄露运钞时间、地点、行车线路、运钞数额、押运人员等信息的;

(五)押运时驾驶员、武装押运人员、随车出纳等未按规定着装的; (六)搭乘无关人员、装载无关物品或做与押运无关事情的; (七)驾驶员违反规定擅自熄火、停车或离开驾驶室的; (八)押运期间持枪手未按规定持枪警戒的; (九)运钞车门未及时关闭的;

(十)未验明押运车辆、人员或押运人员未进行有效警戒前即将箱包等送出营业室的; (十一)营业网点未执行二人以上持自卫器械接送款箱的; (十二)其他违反押运制度的行为。

111、在金库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金库建设、安防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二)人员、车辆违规出入金库的;

(三)金库钥匙、款箱、值班交接等存在风险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金库管理规定的行为。

112、在新(改)建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安装自助设备等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有关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的; (二)未有效进行安防设施建设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有关验收工作的。

113、在枪支弹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存放枪支弹药的; (二)故意损坏枪支弹药的; (三)擅自更换、销毁枪支弹药的;

(四)枪支弹药维护保养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五)私自将枪支弹药借与或送与他人保管、使用的; (六)非执行任务时携带、使用枪支的;

(七)持枪威胁他人,随意鸣枪,摆弄枪支造成枪支走火的; (八)擅自进行跨辖区枪支弹药运送、调剂的。

114、在枪支弹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持、管枪人员进行审查、培训的; (二)枪柜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交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枪支、弹药领用交接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行为。

115、枪支弹药被盗、丢失,或因枪支弹药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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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在消防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维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将消防安全或救援出口上锁、遮挡、占用的; (三)将消防设施等挪作他用的;

(四)违章关闭、挪动、拆除、损坏消防设施的;

(五)在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金库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六)未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线路、高压设施等进行风险提示、维修、更换和做防火防电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的。

117、私自删除、违规覆盖、故意损毁视频监控录音录像资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118、视频监控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规查阅、复制监控录音录像资料的; (二)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的; (三)故意关闭监控设施的;

(四)监控画面模糊不清、声音不清晰的; (五)监控存在死角的;

(六)随意更改监控探头监控角度的; (七)监控资料保存期限达不到规定天数的; (八)应进行屏蔽的监控画面未进行有效屏蔽的;

(九)违规使用监控设备登录互联网等,造成监控资料被复制传播的; (十)监控设备未实行权限管理、越权操作的; (十一)未设置二级密码或密码过于简单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有效维护、保养,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三)其他违反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的行为。

11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簿、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簿、资料等系虚假或伪造的; (四)对审计报告、事实确认书中所列违规违纪事实拒不整改的。

120、纵容、授意、指使、强迫审计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审计人员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1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审计人员污蔑、威胁、陷害或打击报复的;

(二)对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情况的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或陷害、报复举报人等的。

1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由于审计人员失职,在审计方案规定的抽样范围内应发现而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导致发生重大经营风险、违规行为及案件的;

(二)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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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重大差错、责任事故、违规经营及案件等袒护、包庇、隐瞒不报、压案不办或回避、掩盖问题真相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审计内容、处理意见、被查单位商业秘密或存在的违规问题等情况,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文件、账簿、资料等的; (七)帮助被审计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等的; (八)袒护、包庇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的。

1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应受理案件而未受理的;

(二)案件调查、处理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的;

(三)有关部门要求查处的案件或要求予以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四)未执行案件报告制度的。

12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报案或压案不办,而贻误办案时机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三)打击、报复员工或包庇违规人员的。

12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阻挠、刁难案件查处的; (二)诬告、陷害或诽谤他人的;

(三)压制、打击、报复、迫害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的。

12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簿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二)调查期间变卖、转移与调查有关的财物的;

(三)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127、员工违反信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聚众上访,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蓄意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五)其他扰乱公共安全或农村信用社工作秩序的。

128、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受理、登记、转送、交办或答复的;

(二)调查不认真扎实、不深入彻底,处理不妥当、反馈不及时的; (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态度粗暴,导致矛盾激化的;

(四)帮助被举报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相关证据资料,掩盖事实真相的。

129、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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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支持信访诉求意见,或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上级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履行督查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0、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漏报、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31、在公文拟制、传输和收发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处理公文,贻误工作或商机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服务器参数或备份数据,致使文件和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 (三)利用办公自动化、邮件系统等,制作、传播虚假公文的; (四)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伪造、变造公文的。

132、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 (二)擅自提供密级档案,造成失、泄密的; (三)擅自涂改档案,造成档案失去凭证价值的; (四)伪造、变造、窃取或串换档案的。

133、在涉及保密事项的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守客户秘密,致使泄露、损害客户利益和农村信用社声誉的; (二)未按规定保守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致使泄露、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和声誉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致使泄露、损害国家和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在与公共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或内部敏感信息,造成失、泄密的; (五)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密码设备、涉密载体,造成密码设备、涉密载体遗失或失、泄密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

134、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制作、上报假表、假数、假材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3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的; (二)与客户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

136、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索要礼品,接受下级财物或其他利益及无偿占用客户财产的;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的;

(三)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参加有可能影响正常业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 (四)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13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将公物、客户物品等占为己有或归个人使用,长期不归还,经提示、追要仍拒不归还的; (二)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备给个人使用,在岗位变更后不移交或拒不归还的; (三)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占农村信用社资产的。

138、利用农村信用社贷款买卖彩票、股票、期货、理财产品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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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未经本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在外兼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警告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其他金融单位或与农村信用社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0、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41、有下列违反劳动纪律、制度的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工作长期消极怠工、不负责任或经常出现差错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在申请辞职、办理工作调动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所得荣誉或利益予以收回,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1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存在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的; (三)其他有损公序良俗、廉洁从业的。

143、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引起新闻媒体关注并进行负面报道,对农村信用社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

144、违反客户投诉处理相关规定,不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或处理客户投诉不当,对农村信用社的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45、驾驶公务车违反交通管理规章或驾驶操作规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或醉酒驾车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酒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46、违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迟报、漏报、瞒报、误报有关事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47、三年案件防控治理工作,每年防控工作重点是那些? 148、岗位轮换“四项制度”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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