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细则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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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特殊运行维护,并做好相关的资料保存、信息报送等工作。

10.7.4

各供电局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应对重要安自设备状态、特维目的等提出明确

要求,专业巡视应结合系统运行实际需要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巡视,做好与现场运维人员的技术交流和指导。

10.7.5

各供电局应加强特维工作的闭环管理。对于特维范围内的重要安自装置,设备

运维部门应每周将装置状态、运行情况和特维情况向系统运行部(地调)反馈一次;对于非特维范围内的安自装置,设备运维部门应每月向系统运行部(地调)反馈一次。

11 检验管理

11.1

广东电力系统安自装置的检验工作按照《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

程》、《南方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范》、《广东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本细则有关内容执行。

11.2 11.3

各级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自装置检验管理制度。

安自装置的检验周期应满足“236”要求,即新建、改(扩建)建和退出进行软硬

件升级的安自装置在投运后的两年内应进行一次全部检验,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包括区域稳控系统联合调试检验)。

11.4

部分检验、全部检验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南方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范》和

专业主管单位专门通知(或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补充检验的项目和内容根据故障情况或现场具体情况决定。

11.5

安自装置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备专用试验仪器及试验电源,检验用仪表的精度

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仪表应定期校验,以确保检验质量。

11.6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运的安自装置应按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它各种检验

工作。检验工作应保证质量、掌握进度,尽量减少对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

11.7

对分散就地控制类型的安自装置,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

并结合一次设备的运行方式等合理安排检验计划,并报安自装置专业调度主管部门。

11.8

对由两个及以上控制站和执行站通过通信设备联络构成的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由

所属调度机构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根据电网运行情况,统一安排相关厂站进行设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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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以缩短时间,减少对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

11.9

安自装置检验前设备运维单位应按《标准化检验作业指导书》和专业管理机构的

有关要求,制订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执行,稳控系统联调作业指导书还须通过中调的审批。

11.10 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认真作好记录,检验结束时应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待,在

有关记录簿上作好记录,及时完成检验报告。

11.11 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遗留问题,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全面、认真的评估,

及时处理和消缺。

11.12 当安自装置不正确动作后,应保留装置原有状态,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进行

事故后的现场检验。重大事故的检验工作应与上级安自装置管理机构及安监部门商定。

12 异常及动作管理

12.1

运行中的安自装置发生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找出原因,尽快消除异常。 当安自装置出现异常告警时,运行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同时通知运

12.1.1

行维护人员,并记录异常情况。

12.1.2

运行维护人员接报后应及时赶至现场处理,必要时可向值班调度员申请退出装

置进行检查。

12.1.3

装置因异常需要退出时,若影响到正常运行控制,则值班调度员须作出评估,

并对系统采取有效的措施后,方可退出装置。

12.1.4

当装置发生冒烟等严重故障或异常时,运行人员可立即退出装置,再向值班调

度员报告。

12.1.5 12.1.6

装置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严禁带电拔插任何插件。

装置异常处理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底;运行人员应据

此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同时通知运维单位安自专责。

12.1.7

值班调度员可根据运行人员的汇报和装置处理后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投入该

装置。

12.1.8

运维单位安自专责应在完成现场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现场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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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上级专业管理部门(异常情况登记表见附录F,异常处理流程见附录G)。

12.1.9

因消缺或反措等原因而需软硬件升级改造的安自装置,在改造工作完成后,须

对装置进行完整的测试,并经试运行正常,待确认装置满足投运条件后方可重新投运。

12.2

运行的安自装置通信通道异常,通道涉及的调度机构和相关厂站,应协同完成异

常的处理。

12.2.1

通信通道发生异常后,运行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在调度确认通道异常

不是由计划工作引起后,运行人员应通知运行维护人员,由运行维护人员根据异常现象初步分析故障原因,并报告安自专责。

12.2.2

值班调度员收到现场的通信异常报告后,应确认通道对侧站点装置的状态及是

否有计划工作,确定不是由计划工作引起通信异常后,应立即通知通信调度。

12.2.3

通信调度根据通信通道的归属情况尽快安排通信专业人员查找并解决问题,同

时做好备案工作。

12.2.4

通信通道检查时,应做好异常通道与正常运行装置的安全隔离措施,必要时可

向值班调度员申请退出该通道进行测试。

12.2.5

若异常通信通道两侧装置属不同调度机构调管,通道一侧站点发现异常,应通

知另一侧厂站及装置所属调度;两侧调度应协同完成通道异常的处理。

12.2.6

通信通道故障处理完毕后,由通信专业人员将通信故障情况向安自装置的运行

维护单位交代清楚。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完成现场检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通信异常发生的原因及故障消除情况书面报给安自专业管理部门。

12.3

在处理安自装置异常的通知及申请等各环节中,各级人员均应使用准确、规范的

用语。

12.4

安自装置异常处理完毕后,应做好装置缺陷的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厂家和相关调

度机构。若运行维护单位发现装置存在重大缺陷,须立即报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经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确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开展普查工作,确定整改范围。涉及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尽快落实整改措施。

12.5

若发生安自装置动作,应尽快查明动作原因、经过和结果。 安自装置动作后,应按照动作流程处理(附录L、M、N)。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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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相关厂站运行值班及维护人员应迅速、全面、准确地记录装置动作前后有关信

息,包括装置动作前运行方式、压板状态、动作信号、动作报文、动作时序及故障录波数据等,以便分析。

12.5.3 12.5.4

没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被安自装置切除的负荷不得擅自复电。

经调查与分析后,安自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安自装置的动作进行

评价,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12.6

确定安自装置不正确动作时,应按要求完成现场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并对装置

进行现场检验。

12.6.1

值班调度员应下令退出相关站点安自装置,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进行事故

处理,同时通知安自专责。

12.6.2

运维单位应按照值班调度员命令及时退出装置,记录退出前的状态,并应保留

装置软硬件及外回路状态不变,以便进行事故后的现场检验与调查。

12.6.3

安自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不正确动作站点及相关站点装置的动作报告资料,会

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安自装置不正确动作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2.6.4

装置动作造成重大事故的,现场临时检验工作应经上级安自专业管理与安监部

门商定后执行。

12.6.5

安自装置动作以后,设备运维单位应在装置动作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装置

动作报告(内容格式和要求见附录H),并报送安自专业管理部门。

13 状态评价与风险评估

13.1

根据《广东电网公司二次设备状态评价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各设备运维单

位每年应按照《广东电网公司二次设备状态评价与风险评估工作方法》,对安自装置开展基准和基于问题的状态评价与风险评估工作。

13.2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本单位安自装置的设备状态评价与风

险评估结果,并形成报告,上报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13.3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每月更新汇总本单位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结果。风险评估结

果为Ⅰ、Ⅱ级的二次设备,其更新汇总结果应同时上报公司系统运行部,每月的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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