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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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附表1);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表2);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3)。

第十五条 需要现场踏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监督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附表4)进行现场踏勘。

经现场踏勘不合格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表5),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四)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七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8),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表9),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告知书》(附表10)。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1)。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

表12),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3),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1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以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自检自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监督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加(减)分。综合评分=各次自检自评结果的最终算术平均值+加(减)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三十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加(减)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 (二)因安全生产被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 (三)因安全生产被监督机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3分; (四)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次,减5分;

(五)因安全生产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