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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王石婚变财产分割:香港内地离婚大不一样

(原标题:王石万科股权分割的三种可能)

注:鉴于目前尚无官方消息证实王石已与王江穗办理离婚手续,故我们仅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从法

律实务的角度对婚变传言可能涉及的重要财产分割作一梳理

他1980年代辞职下海,打造了万科帝国,又在不惑之后,辞去公司总经理一职,开始探险、留学之旅。

在王石打拼天下的壮硕之年,发妻的影子隐绰可见。 但随着婚变传闻,他或将面对财产分配的现实。

本报对公开资料梳理发现,王石的财产主要分为三类:薪酬、分红方式获得的现金收入,上市公司股

票以及股票期权,总值近亿元。

“上述财产形态也是当今企业家拥有的主要财产形态,其中公司股权的分割最重要。”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王芳说。王是擅长处理资本市场运作中家事纠纷的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万科股权:三种可能

王芳认为,财产分配上,外界所谓王石“净身出户”不太可能,更有可能的方案则是在两人充分考虑了

公司、家业等多方面利益后的理性分财。

一旦二人婚变,涉及的主要财产包括三方面,体现为现金存款、公司股权及期权。公开资料显示,这

些收入的取得都应当在二人婚后。三类财产各自法律属性不同,若分配,认定上也有所区别。 首先是现金存款。2007年至今,王石从万科领取的税收报酬约3146万元,税后分红229万元;同时

兼任5间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获得近200万元的收入。

王芳分析,若婚变,现金存款的分割一般不考虑收入来源,而仅以离婚时双方名下的具体数额为限,双方可均等分割,也可协商后依商定的份额分割,因现金数额的确定性及现金交付的简易性,故一般不会

产生争议,较易分配。

其次是公司股权。王石主要涉及万科公司股权,此外有少部分搜狐股权。

“无论是持有原始股权,或转增股权,一旦婚变,都会涉及分割问题。一般来讲,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

有三个方案。”王芳说。

方案一为,股权仍由原持有的一方所有,但持有方依离婚时的股权现值向对方支付折价;方案二是,股权由第三方购买,双方分割股权出让的所得价款,第三方可能是公司现有股东,也可能是股东外的第三人,这取决于股东会决议及现有股东是否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方案三为,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可将另一方

吸收为股东,即双方直接分割公司股权。

“一般来讲,方案二、三都会导致股东变动,故较少出现。但也有先例,如三一重工的袁金华将其所三

一集团8%股权中的3%,转让予前妻王海燕。”王芳说。

目前,王石担任万科的法人代表和董事会主席,持股比例仅0.06%。记者查询近期年报及季报,并未

获得有关万科股东变更的消息。

而方案一因不会导致公司股东人员变动而有利于运营稳定。王芳推测,一旦婚变,对万科股权的分割

采用这一方法的可能性较大。 期权收益归属争议

王石的另一部分主要财产是万科及搜狐的股票期权。“期权价值受行权时的价格影响,可变性较大。婚变时期权的分割,主要分三种情况。”王芳介绍,第一种是期权已行权;第二种是期权已至行权期,但尚未

行权;第三种是期权未到行权期。

王石目前主要是第二、三种情况。第二种情况下,期权的行权价,即行权的收益可以预测,故在婚变时,双方可选择行权后分割现金收益,也可以参考离婚时的行权价,计算出期权收益后,持有期权的一方

暂不行权,而选择向对方支付期权收益的折价。按万科公告,王石持有的40%的万科A股期权已至行权期,

在今年7月12日至2014年4月24日内行权,行权价8.66元。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离婚时,因无法确定期权的收益,故法院往往暂不处理相关期权的分割。而离婚后一方获得的期权收益究竟为此个人财产,或者婚内共同投资所得的延展,仍有争议。王石持有的另60%

万科A股期权属此范围。

王芳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以离婚时现有的实际财产为基础。期权本身含有价值,因此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建议参考两种折价方案:以购入期权时的市价计算期权总值后,由持有一方向对方支付折价;或以现行权的收益作为参考并充分考虑公司最近运营收益状况后,确定双方均

能接受的折价额,由持有一方支付。

如果在香港离婚

以上这些,都是在内地婚姻法体系下的探讨。

也有很多内地夫妇面临婚变后,在香港离婚。“只要婚姻双方有一方与香港有实质联系,当事人便具备

在香港提出离婚诉讼的资格。” 卫达仕律师事务所(Withers)合伙人古明慧说。 经查,王石担任建业地产、华润置地等多家香港上市公司独董,已构成“实质联系”。

内地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以共同财产的50%分割或协商。但在香港,婚姻共同财产分配以50%

作为起点。

古明慧称,在香港进行离婚官司诉讼时,法官会考察双方的年龄、婚姻年期、工作能力、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及对家庭贡献等。为的是保证离婚判决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例如,

女方可向法庭申请,并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更大。

此外,对于男方出于保护资产而将资产转移,或归于男方父母(或其他亲属)名下的一些行为,内地法院很难干涉。但香港法院对夫妻离婚前三年的资产转移行为具有追溯权。若法官发现,一方做出的某项资产转移,有避免共同资产被分割的嫌疑时,可能要求该部分资产仍作为夫妻婚姻共同资产分割;而对于

一方父母为其购买、夫妻双方婚后自住的房屋,离婚时亦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此外,与内地不同,香港离婚官司的判决可能还包括赡养费,它可能是一笔一次性的费用,也可能按

每月支付。

“我接触到的案例中,最高赡养费曾达到150万港元/月。”古明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