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完整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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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 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 签名并盖章。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 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 保存。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定期召开财务分析 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 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财务分析会议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会计师或分管 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分析企业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 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 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企业 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 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 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 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第二十条 企业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 告的组成部分。

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 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5 号——全面预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 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 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 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 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 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 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 由企业负责人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 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 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由其履 行日常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工作机构一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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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会部门。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负责企 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 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 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全面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 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 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 编制预算。

第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在综合 平衡基础上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企业发展全局角度提出 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审核全面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关注预算科学 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协 调。

企业全面预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报经审议批准。批准后,应当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 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 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认真 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 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 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 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 活动和投融资活动,严格预算执行和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资金收入,严 格控制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防范支付风险。对于超预算或 预算外的资金支付,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对外 投融资、研究与开发、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安全环保、资产购置与 维护等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 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

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企业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第十二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 的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采用恰当 方式及时向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 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建立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 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 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 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 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第十四条 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 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预算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对各预算执 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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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 核,将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 态监控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各执行单位预算完成情况。必要时,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考核过程及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同,是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企业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 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

(二)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 济利益受损。

(三)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企业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 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 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 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 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 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 录并妥善保存。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按 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 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法律部门审核。重大合同或 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部门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有合 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 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 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 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方 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 款是否明确等。

企业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应当组织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慎重 对待,并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必要时应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内部 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 同。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 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不得签署。下级单位认为确 有需要签署涉及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上级合同 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合同订立、履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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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 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 章。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 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 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 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合同生效后,企业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与合同对方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 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 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 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 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

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 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企业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 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 答复或承诺。

第十四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结算业 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会部门 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 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 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 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企业应当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7 号——内部信息传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在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 的有效沟通和充分利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信息传递,是指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之 间通过内部报告形式传递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内部信息传递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内部报告系统缺失、功能不健全、内容不完整,可能影响 生产经营有序运行。

(二)内部信息传递不通畅、不及时,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相关 政策措施难以落实。 (三)内部信息传递中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报告管理,全面梳理内部信息传递过 程中的薄弱环节,建立科学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明确内部信息传递 的内容、保密要求及密级分类、传递方式、传递范围以及各管理层级 的职责权限等,促进内部报告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内部报告的作用。

第二章 内部报告的形成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风险控制和业绩考核要求,科 学规范不同级次内部报告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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