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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

依法办理案件的,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 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 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三)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 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 证据。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

在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 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13、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

(六)行政诉讼案件 (七)国家赔偿案件 (八)群体性诉讼案件

14、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 ?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 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

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多

劳多得,不劳不得。问题是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

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

术业有专攻。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业务。特别是近年来新法、新的司法解释

,新的法学理念,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比如有究问式诉讼过渡为控辩式诉讼,比如出

现洗钱罪等新罪名,比如控辩交易的新概念面世,律师无不面临着精业务的问题。如果想

要精通业务,势必要占用时间来搞法学研究,埋头读书。

让律师看看书、学学习,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技能,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不成问题。问题是大多数律师若精业务,便没时间抓案源;若抓案源,便没充足的时间充电。让大学毕业的律师们抓案源无异于赶鸭子上架,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又不能不做

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好之策。

15、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理解。

在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中,律师有自身的个人利益,还要维 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肩负着对第三人、其他委托人的义务和 职责,这些利益、义务和职责可能会在律师卫华委托人的利益

时影响律师作出判断的趋势或倾向,从而发生利益冲突。利益 冲突还以分为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同时性利益 冲突是指由于律师对先行委托人、潜在委托人、第三人承担的 职责相互间或者律师的自身利益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连续性利 益冲突,是指律师对某委托人的代理可能受到其对前委托人的 职责的影响而发生的利益冲突。

16、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 体形式发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舆论监督 ,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微博直播庭审并不新鲜,如今很多法院都已开通微博账户,其内容就包括了庭审直播,被赞为司法开放之举。可是,当律师微博直播庭审遭质疑,争议很快浮现:难道直播庭审的微博,法院发得,律师发不得?

各方意见不一,难以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律师在庭审中发微博的权利应当与发言、辩论、陈述等诉讼权利一样,在行使前须经法庭许可,反对者则认为律师发微博的权利不属于前述受限的诉讼权利,可直接行使;还有人提出,在法庭程序不公的情况下,律师有权通过微博公开庭审情况,便于公众监督司法活动,但

反对方认为,法庭程序不公的问题应该通过上级法院的监督等途径去纠正,律师向外部发送微博的做法不可取。

法院担心律师发微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担心法庭程序不公缺乏外部监督,两者的心情都可以理解,问题是:法官(法院)和律师是合适的发布直播微博的主体吗?两者都不是。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负责引导诉讼的正常进行,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的陈述、辩论及各方围绕证据开示而发表的质证意

见,法官在法庭上发微博,庭审该如何进行?庭审质量如何保证?直播的微博内容需要像庭审笔录一样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认吗?对法院、法官而言,展示案件情况,回应公众或舆论对案件关注的最好方式还是判决,在判决之外发布直播庭审的微博大可不必。同理,律师受人之托,需要专心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

况,对庭审变化作出反应并及时调整庭审策略,律师忙于发送微博,当事人

会作何观感?律师在法庭上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微博报道的客观性又如何体现?2011年12月14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法官贾奇签发了一份关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法庭内使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对庭审情况进行直播报道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里,法官、法院和律师压根儿就不是这一意见的指导对象,因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与律师的重要任务是相互配合完成庭审,他们有闲心在庭审中发微博岂不匪夷所思?那么,谁是发布直播庭审微博的恰当主体?答案是专业的媒体从业人员。微博除了具备便于人们交流沟通的社交属性外,还具备发布信息的媒体属性。微博直播庭审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

准确的报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不中立,无法保证微博直播案件的客观性。不中立甚至南辕北辙的案件报道,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司法以外的权力对案件的干涉。另外,不当的微博内容很可能会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暴露证人的身份,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甚至造成证人串供或修改

证词,严重地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微博有着天然的弱点。受字数限制,微博无法在短期之内,全面、客观地展示庭审情况,其内容往往是一些信息的碎片,人们要通过连续的阅读,才可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这一缺陷,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

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所以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经法院准许,记者和自由撰稿的法律评论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微博对案件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更为合适。

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对庭审的微博直播并不排斥公众发布庭审微博。从实践中看,如果旁听公众要发布直播微博应当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发布非直播庭审的微博,时间最好选在案件结束审理以后或判决结果作出以后,内容也最好限制在发布与法庭程序有关的内容或者判决结果。

其实,如果法院打开大门,让媒体和公众自由地进入法院并观摩庭审,公民在不影响司法活动和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可以随意旁听案件审理,直观感受庭审状况,如此一来,法院不必劳心劳力地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律师也不必担心法院的程序不公没人看得见。面对想看就看的庭审活动,微博直播庭审这种事还会引发

那么多的争议和关注吗?

17、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18、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19、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