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复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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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他人使用的目的。

《刑法》128条

18、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特征: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丢失(包括被盗、被抢等情况)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是过失。

《刑法》129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特征: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携带上述任何一种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上述场所,情节严重,不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构成本罪即遂。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司法解释:实施上述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

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火索20米以上;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P266

《刑法》 130条

20、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要特征:犯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即指在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

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体行为人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刑法》 133条

21、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主要特征:犯罪的客体是道路公共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只能是机动车驾驶人员,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刑法》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第一: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

第二;前者是行为犯,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构成犯罪;后者是结果犯,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联系:P269 前者行为人在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的过程中不慎撞死1人,按照较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处罚。

22、重大事故责任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特征:犯罪的客体是与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 安全相关的生产、作业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从立法精神上理解,应当是指一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既包括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也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非法设立的生产,经营组织的职工,以及其他一切个体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司法解释:还应包括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智慧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

人、投资人等人员。 从事非生产、作业的人员,如行政人员、统计人员、财会人员等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刑法》134条第一款

二、简答理论和论述

1.简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 2.简述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 3.简述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试述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方面

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种类:《刑法》140~230

一、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 140~150 二、走私罪 151~157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169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7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