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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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 6、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 7、业务风险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二、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是指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通过严格执行有关业务规章制度以达到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降低风险目的的一种手段。

本行各营业网点、相关部门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在大额索授权业务、大额结算业务(包括大额存取款业务和消费业务)及特殊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业务工作程序,根据不同权限级别,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三、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对银行卡业务经营的处理依据、处理手续和处理结果进行事后全面复审检查的重要监督制度,是进一步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的监督保障系统,是有效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

1、通过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业务的会计核算、授权、止付、透支追偿管理等业务进行审查,规范业务行为;保证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手续符合规定,处理结果真实可靠,资金收付正确安全;

2、发现并纠正会计核算和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种差错,揭露各种违章、违纪、违法等事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

3、监督银行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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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六章 信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第十条 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本行要高度重视透支风险的管理,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恶意透支的催收和追讨,切实降低和转化信用风险。

一、透支催收是透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和防范银行卡信用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行应通过每月向持卡人寄发对帐单或透支催收通知单(还款通知书),加强对透支户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催收透支欠款,根据持卡人透支的不同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并予以处理:

1、持卡人透支超过额度,或透支超过期限,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应通知持卡人,提醒其在额度内用卡或按时还款;

2、持卡人连续2个月以上超过额度透支,或单笔透支超过60天,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打电话或发还款通知书向持卡人催收债务;

3、持卡人连续3个月以上超过额度透支,或单笔透支超过90天,或连续2次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可将其卡片收回;卡片无法收回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止付。经催收债务人仍不还款时,可通过司法部门的诉讼程序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等途径追收透支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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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支催收应建立催收档案,每次催收应详细登记催收情况,并妥善保管催收登记档案。

第七章 社会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第十一条 对社会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严格资信审查。不得擅自降低发卡标准,严禁为无稳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固定住所的申请人发放信用卡,严防用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现象;

二、加强营业网点和特约商户的业务培训。包括对信用卡真伪的识别、商户受理信用卡一般业务的操作流程、商户机具的一般维护等;

三、加强发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制度培训,严格内控管理; 四、及时编发止付名单,通知有关机构加强防范。

第八章 风险的分析与报告

第十二条 信用卡业务的分析与报告是指对信用卡业务风险定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形成业务风险报告。业务风险报告分为年度业务风险综合报告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题报告。

一、年度业务风险综合报告必须在次年1月内上报,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业务风险发生情况、风险结构分析成因、防范措施、经验与教训、整改措施。

二、重大突发事件专题报告:对商户诈骗、伪卡及内部作案等重大突发事件要逐件专题报告,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相应采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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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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