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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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人社局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

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市人社局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成果的有效性。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取1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取2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2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二)现场检查和电话暗访

现场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电话暗访时,随机抽查每班次学员,就是办班真实性和有效性问询,并做好结果登记。

(三)年度考核

在年度考核中,由就业训练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依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对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90分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绩效奖励的依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区人社局对其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由就业服务局组织实施,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2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督查时,主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整改复查、执行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培训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日常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日常督查中,定点培训机构每班次如有2次督查发现未按计划办班,该班次培训经费减半,2次以上的,取消本次办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质。

依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人社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1、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2、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3、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4、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