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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

公告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我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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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一证多品”管理方式。“一企一证”即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证多品”即食品生产者获得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包含其所有食品类别的许可信息。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省局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2 / 6

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6类食品”)

生产许可工作。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承担除“6类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工作。省政府发文规定由市级政府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由市局负责。

食品生产者同时申请不同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权限,由相对上一级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该食品生产者所有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工作,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承担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者确定不少于2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因地方政府行政区划管理设置等原因,未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不属于现有县局监督管理的区域,由市局负责监督管理,承担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总局未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食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标准或经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实施审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网络信息化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3 / 6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总局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的,按照总局调整的食品类别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受权人(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下同),食品安全 4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