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地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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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震人发〔2015〕45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震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机制,根据国家关于专技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和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管理办法》,并对2008年印发的《中国地震局地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请局属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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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宣传贯彻到位,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评审主体要严格把关、坚持原则、遵守纪律、认真履职,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人事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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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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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全面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的标志,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突出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地震专业技术资格和非地震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以从事的工作领域和对应岗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和外系统地震专业技术资格的委托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人事教育司是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局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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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管理部门。

第八条 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地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地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地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托其他部委进行非地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经授权负责组织地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地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审和推荐;负责组建地震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非地震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接受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委托评审。

第三章 地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条 地震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两个系列。

(一)科学研究系列适用于从事地震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级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二)工程技术系列适用于从事防震减灾技术研究与开发、系统建设与运维、技术应用与服务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级分为正研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十一条 地震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经个人申报、资格审核、汇报答辩、评委会评议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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