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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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科学、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在本区社区工作者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根据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由区人保局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安排一至两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身体健康;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五)热情谦和,善于沟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与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聘需求由各用人单位向区人保局提出,区人保局根据各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的编制员额、职位资格条件等编制招聘计划。

第八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实有人数;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 (四)招聘方式。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由区人保局统一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一般应载明:

(一)用人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 (三)应聘条件;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考察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应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区人保局统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聘人员根据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否则责任自负。

第四章 考试与考察

第十二条 考试是安排应聘人员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由区人保局实施。

区人保局根据具体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录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考官组由五人或七人组成。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名单。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考察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章 体 检

第十四条 经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须进行身体检查。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的统一标准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第六章 聘 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区人保局。

第十六条 区人保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保局审批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