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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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聘用手续;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应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七条 各社区(街道)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与各社区社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根据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保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社区工作者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有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