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范要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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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单项检查内容

7.2.1 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用电设备电源末级配电箱处主、备电切换功能,发电机自动、手动启动试验,发电机燃料检查。

7.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的警报功能,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报警显示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和显示。其中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5%。 7.2.3 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水箱水量,增压设施压力工况,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管道阀门启闭功能。 7.2.4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炮出水及压力,消火栓启泵按钮,系统功能。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7.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放水,末端试水装置放水。其中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7.2.6 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有效期和储存量,泡沫消防栓出水或出泡沫。

7.2.7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量,模拟自动启动系统功能。 7.2.8 防烟和排烟设施:机械加压送风机以及系统功能,送风机控制柜;机械排烟风机、排烟阀以及系统功能,排烟风机控制柜;电动排烟窗启、闭。

7.2.9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源切换和充电功能,标识正确性。 7.2.10 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通话、广播质量,应急情况下强制切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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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启闭功能,防火卷帘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功能,电动防火门联动功能,电动防火阀的启、闭功能。 7.2.12 消防电梯:首层按钮控制和联动电梯回首层,电梯轿厢内消防电话,电梯井排水设备。

7.2.13 灭火器: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7.2.14 其他需要测试检查的内容。 8 联动检查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并填写表A.4。 8.1.2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各案。 8.2 联动检查内容

8.2.1 消防供电设施供电功能和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检查,检验供电能力。

8.2.2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每层、每回路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各的功能试验。每12个月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 8.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末端放水,进行系统功能联动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对消防设施上的仪器仪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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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校验;每12个月对每个末端放水阀检查不少于一次。

8.2.4 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消防炮)出水,分别用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供水。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消火栓、卷盘、水炮检查不少于一次。

8.2.5 泡沫灭火系统结合泡沫灭火剂到期更换进行喷泡沫试验;检验系统功能;校验仪器仪表。

8.2.6 通过报警联动,检验系统功能,进行模拟喷气试验;校验仪器仪表,存储容器称重。

8.2.7 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梯迫降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防火卷帘门及电动防火门的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消防广播切换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正压送风或者机械排烟系统功能,并测试风速、风压值。 8.2.8 对每只灭火器选型、压力和有效期检查每12个月不少于1次。 9 检查测试工具和设备

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用的工具和设备,可按GA 502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装各的要求配置。 10 维护和故障处理程序

10.1 消防设备、器材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及时进行保养和更换。对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各、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10.2 检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填写表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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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 h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10.4 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各查。 11 档案 11.1 内容

建立消防设施的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立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立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11.2 保存期限

11.2.l 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11.2.2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

11.2.3 《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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