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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及主要取用水户水量监测,为用水总量控制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九)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2011年完成全县工业、城镇生活和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修订,严格限制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新上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达到用水定额标准。对日取用水达到1万吨以上的取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大农业、工业节水改造。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严格落实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2011年完成全县水域纳污能力测算,制定分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对排污量超过水(环境)功能区纳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主要污染物建设项目。强化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近岸污染源,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资源型及水污染项目建设。建立水功能区、重点入河排污口、行政区域界河、城镇供水水源地、地下水等水量水质监测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主要江河行政区界断面及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站网建设。

(十一)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科学编制水资源配置项目规划,推进城市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加快论证在南北港圩堤修建提灌站,提水作为备用水源。支持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建设一批以调蓄洪水为主要功能的蓄水设施,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水资源调蓄能力。积极推广污水处理回用。逐步推行水权制度建设,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十二)着力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大力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积极推进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除武山镇、城山镇、流芳乡和文桥乡部分范围外的其它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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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行管理,落实建设与管护主体。优先安排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用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运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相关规定,农村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免收工程电力设备增容费。

(十三)强化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在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防治和崩岗综合治理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中,争取两个以上的项目。加强长江暨鄱阳湖生态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审批制度,要求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加快主要江河、重要水源地和湖泊水域水环境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和湿地保护。加快工业园区及县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强化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加快以河道整治为重点的城市水环境建设。逐步推行水生态补偿制度,对破坏水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征占用湿地、水域和水利工程设施,利用湿地资源以及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补偿费。

(十四)加大农村水环境整治力度。加快实施与新农村建设、农村清洁工程、城乡一体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简易处理。继续实施水利血防工程。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对流芳港、小桂港、泊口、荆桥港、张青水、均桥港、莲花港、四官桥、流泗桥等农村河道进行治理。禁止水库化肥养鱼。严格控制江湖水库周边规模养殖活动。禁止养殖污染物向江湖水库直接排放。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沟渠门塘疏浚、水系连通,防洪、灌溉及排涝能力明显增强,农村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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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鼓励、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小水电站,实现农村水电全额上网。推行上网电价改革,实行市场定价,实现同网同质同价。

(十六)强化河湖水域管理。落实“河湖蓝线”管理制度,推行河道管理“河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开发利用和管理,对鄱阳湖、长江岸线违章侵占河道、倾倒工业垃圾进行全面调查,坚决遏制违章侵占水域岸线的现象,维护江(湖)岸、圩堤的安全。落实河湖水域占用补偿措施。禁止城区填湖开发建设。严格实行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防洪影响评价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加强长江、鄱阳湖等水域采砂管理,坚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四、切实确保水利投入稳定增长

(十七)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加大对我县水利的投入,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年平均水利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县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从2011年起,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增加水利建设经费预算,加大财政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奖补力度;县财政要根据我县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安排必需的前期工作经费。

(十八)强化政策性投入。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整合以工代赈、新增千亿斤粮食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优化水利投资结构,并统筹安排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资源管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文水环境监测等管理经费,切实解决“重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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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问题。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25%的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积极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

(十九)足额征收各项水利规费。落实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年限延长至2020年,并拓宽来源渠道,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增加收入规模。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计划审批程序。进一步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尽快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强化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费、河道砂石资源费等各项水利规费的征收,确保足额征收到位,专项用于水利建设。

(二十)加强金融支持。对公益性水利项目,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采取财政贴息办法给予支持,以未来土地出让受益作为还本付息来源;对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贷款。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探索发展洪水保险和水利工程险、项目财产险。

(二十一)广泛吸引社会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鼓励农民投资自建和企业、社会人士冠名捐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兴修水利的积极性。落实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和农村水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稳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市场融资。

五、大力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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