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终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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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补(换)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应出具已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名章)、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和已进行遗失公告(至少是市级(含)以上发表声明的报刊原件,报刊内容至少包括:存款人名称、账号、原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核准日期)的证明,同时还须重新出具其开户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开户营业机构比照本办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开户营业机构比照本办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同时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账户初始密码遗失的,农村信用社应提示存款人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重臵密码。

第四节 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一)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二)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原因(除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外)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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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账户。

第三十九条 申请撤销账户提交的资料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提交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的一式三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撤销核准类账户)、预留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条 对存款人按规定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剪去右下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该账户销户凭证附件,并及时在核心业务系统凭证管理交易中进行作废处理。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有关证明并承诺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全套印鉴卡(含收回客户的)随开户资料保管。

第四十一条 资料审查及账户撤销

营业机构柜员在受理存款人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时,应对存款人提交的撤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对存款人撤销银行账户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

(一)符合撤销核准类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账户撤销资料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经核准后,于2个工作日内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经人民银行签署意见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联由存款人保管,第二联营业机构留存,与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第三联由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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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留存。

(二)符合撤销备案类账户的,营业机构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销户手续,并在撤销申请书的“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个人名章,复审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注明撤销日期,并加盖复审人个人名章及业务公章,由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三)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销户后,还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户开户银行。

(四)对于存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撤销且当地人行已核准撤销,存款人却未到开户网点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手续的,营业机构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节 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一户一档。单位存款人按规定提交的各类申请书及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卡(含更换的预留印鉴卡)等资料,均属账户档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四十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法人机构应采取在营业机构张贴、网上宣传、电话联系等方式督促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请年检。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四川省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检查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及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当年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军队、武警部队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实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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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一)年检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个体工商户; 4.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

6.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

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财政部门对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非预算管理的单位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对其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进行年检(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二)存款人申请。存款人申请年检时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其存款账户开立时所规定提供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应有最新一次年检标识或已加盖最新一次年检戳记或正处于有效期)及开户许可证(核准类账户提供)。申请非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的,还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结论书(财政年检的,提供财政部门年检证明,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结论书)。

(三)资料审核。法人机构受理存款人递交的资料后,应与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检查。经比对,存款人提交的年检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中信息一致的,应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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