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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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

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13]3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3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湖北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畅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支持渠道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1 / 2

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

金由中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一)划分标准。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认定条件。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申请程序

1、贷款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资格审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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