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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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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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团体(单位)会员单位被选入理事会即为协会理事会成员单位(常务理事相同)。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会员代表(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即为协会理事,如有变更应报协会审议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动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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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愿意为本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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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协会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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