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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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 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 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 “ 三同时 ” 管理要求,按规 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 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 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保 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 “ 三级安全教育 ” 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 档案,做到 “ 一人一卡 ” 。 “ 三级安全教育 ” 时间不得少于 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 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并 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 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 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 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 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 HSE 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 节假日生产特点, 以及特殊作业要求, 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 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 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 (单位 安全 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 依据标准、 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 时间、 地点、 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做出书面记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 “ 三违 ” 行 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 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责令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 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 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 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 配备必要的监 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 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 按 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 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 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 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 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 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 采用新技术、 推广新工艺、 新成果; 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 检查仪器; 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 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 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 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 “ 安全教育室 ”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 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 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 “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 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 加强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 检验, 确保消防装备和设 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 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 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严格监护措施, 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