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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食品标准与安全

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问题到底出在何处?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食品标准混乱。国无法而不立,家无规而不和,固然食品无统一严格的标准而不安全。我国很多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都源自现有食品标准的不完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和食品工业的发展,而且影响了监督执法的进行和效率。

这样讲可能一些人会不同意此观点,我国食品行业那么多标准,譬如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内部标准、国家标准。有如此的标准,食品业岂会仍有相当一部分混乱现象存在呢?这就牵扯到标准的科学、统一和立法问题。

首先是标准的科学问题。通俗点就是适用性问题。眼下食品业的很多标准已经应用了很多年,一些标准已经不能很好适应一些食品要求和健康标准了。社会在发展,这些标准与如今要求不适应之间的矛盾就日渐突出。这就要求食品标准要与时俱进。当然,这个问题其他行业也或多或少的有存在。

其次是标准的统一问题。众所周知,存在着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其现实情况是,每每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相当一部分企业都坚称其遵守了相关标准。可事实是,有的企业说其遵守了企业标准;有的宣称遵守了行业标准;有的声称遵守了地方标准;有的说其遵守了国家标准。这些企业打擦边球,出了问题,拿标准当挡箭牌,这就给食品行业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同时对食品业的健康而有序的发展也是相当不利的。国家应当加大对标准的重视,规范标准,适当取缔一些不适用的标准,并且有必要提升一些标准的要求。

“我国食品标准过多过滥,重叠交叉,常常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这其中,生产流通和市场秩序之所以如此混乱,食品标准之间相互交叉、相互矛盾是其中原因之一。

据介绍,我国食品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各部委制定,林业、农业、商检、商业、供销、轻工,各自在本行业制定和发布相关的食品标准,这就难以避免标准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

除了行业标准之外,还有更高一级的国家标准以及地方和企业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据悉,实际上,我国食品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四级构成。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

今年4月“大头娃娃”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发布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标准”竟达40多个,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准就有5个。同一个企业产品在有的检测中为合格品,而在另外的检测中又变脸成为不合格品,类似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鲜见。

今年引起强烈反响的“黄花菜事件”就因此让执法部门颇为伤神。据悉,今年我国辽宁、湖南、河南等地陆续发现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黄花菜,销量随后急剧下降,菜农及加工企业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得使用硫磺等漂白剂,因此不能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农业部门的标准中规定“干菜”包括黄花菜,且明确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是0.1g/kg。相关部门标准互相矛盾,各执一词,不仅给黄花菜的种植、初加工、流通造成极大混乱,更使消费者一头雾水。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同一类食品国标、行标相互重复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小小一个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仅月饼一类产品就有4个行业标准,让企业无所适从。

最后是食品的立法问题。我国现有的食品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这就给食品的执法设置了一定的障碍。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依法治国所要求的,食品业更应该加大对其的重视力度。

就拿美国乳制品相关法律的情况来说。美国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联邦法律、联邦技术法规、自愿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自愿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组成。联邦法律和联邦技术法规由农业部、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环境保护局,以及由联邦政府授权的其他机 构共同制定,强制性执行。自愿性准是美国乳品质量标准的主体,由农业部农业市场局、民间团体、协会和组织等制定,自愿采纳和执行。行业规范则由行 业协会制定,指导行业实施科学生产和管理这4级体系层次分明,并相互协调配合,为美国乳制品的质量与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联邦法律由美国国会众议院颁布的。

《美国法典》(USC)共分50卷,是美国总的永久性法律,涉及联邦管理 的各个领域。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第21卷(食品与药品)。后者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其中第9章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其他章节的法律也对乳制品的管理发挥影响,主要有级高温灭菌奶法、《联邦进口乳品法》、《婴幼儿配方粉法》和《食品质量保护法》等。《A级高温灭菌奶法》是美国乳制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法令,简称PMO。该法规包括:①对A级奶及奶制品的生产、运输、加工、处理、取样、检查、贴标签及销售②对奶场、奶厂、收购站、中转站、奶 罐车清洗设备、奶罐车、散装奶搬运工和检验员的检查;③对牛奶生产商、散装奶搬运工和检验员、奶罐车、牛奶运输公司、奶厂、收购站、中转站、奶罐车清洗设备、搬运工、销售商的许可证颁发、撤销及相应的处罚条例。PMO基本覆盖了从农场到餐桌的全部乳制品生产销售环节。

联邦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CFR),是联邦政府机构和 执法部门出版于《联邦注册》上 的综合性和永久性法规汇编。它与USC一样,分为50卷,涉及联邦政府管理的广泛领域,每卷内容都会进行季度性更新。与乳品有关的内容主要包含在第9卷(动物和动物产品)、第21卷(食品与药品)及第40卷(环境保护)。这3卷基本囊括了从奶牛到乳制品全过程的质量要求[6]。 CFR第9卷第1章规定了动物福利要求。其中涉及乳品的主要包括奶牛动物福利、常见疾病危害和控制、疫苗安全测试和质量规定、进口奶牛要求、奶牛副产品(如犊牛胃)卫生控制规范、奶牛胚胎和奶牛精液进口要求等内容。 CFR第21卷规定了食品和药品的统一技术要求。其中涉及乳品的主要包括奶牛允许使用的兽药品种、给药方式、剂量和残留限量要求,各类乳制品 (包括婴幼儿配方粉、液体乳、炼乳、乳粉、奶油、 冰激凌、酸乳、干酪等)的质量要求,乳品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乳制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包装与标签等多项内容[4]。 CFR第40卷主要规定了农药的登记、使用和残留限量要求。其中涉及乳品的主要包括奶牛饲料中和乳制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

自愿性标准。美国许多政府机构、民间团体、协会和组织等均可以制定各类乳品标准,自愿性采纳和实施,其目的旨在提高乳制品质量,便利国内乳品贸易。乳制品质量规格标准 美国农业部市场服务局乳品处目前已制定了 16项乳制品质量规格标准,规定了酸奶、乳清蛋白浓缩物、酥油、全脂乳粉、酸奶油、黄油、各类干酪等16种产品的质量要求。 乳制品分等分级标准美国农业部市场服务局乳品处目前已制定了17项乳制品分等分级标准,涵盖黄油、冰激凌、乳粉、乳清粉、各类干制品等17种产品。另外,美国乳 制品学会(ADPI)也发布了《乳粉分级及乳粉分析 方法标准》及《乳清及其制品的成分、定义和标准,分析方法》2项标准供乳品企业使用。2010年第1期 乳制品检测方法标准 AOAC制定的乳制品分析方法多达250多种,涵盖农药、兽药、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维生素、矿物质、质量成分,以及理化性质等的检测,许多方法均被FDA和USDA等认可,作为官方分析方法。 APHA于2004年发布了《乳制品检验标准方法-17版,对乳制品中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方法,分析用仪器,实验程序等内容进行规定。

行业规范 美国许多民间团体、行业协会和联盟等组织均制定与乳制品相关的一些管理规范,用以指导牧场管理人员对奶牛实行科学饲养和管理,如NMPF就制定并发布了《乳用动物饲养技术导则》和《乳牛厂良好环境管理规范》等行业规范。

从美国乳制品监管机构及其相关法规标准情况可以看出,全程监管、层次清晰、职责明确、协调合作、相互补充和依赖是美国乳制品监管的特点。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机合作和系统监管,有效地保证了 美国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美国根据乳制品监管的实际需要,配备了一整套完善的强制性乳制品法律和法规,使得乳制品监管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除此之外,为推动和提升整个乳品行业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还灵活地制定一些自愿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用以鼓励乳品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生产管理水平。这4个层级构成了美国制品法规和标准体系,它们层次分明并相互协调配合,为美国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从美国乳制品相关法律的制定、实施、先进性来看,我国食品行业的未来之路任重而道远。制定科学的食品标准;取缔不适用的标准;提升食品检测的方法和技术;制定并完善食品相关法律;加大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惩食品违法行为;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等等这些在如今显得尤为重要。

纵观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知道,食品行业标准的科学、统一和立法问题,迫切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马虎不得。因此我们要端正态度;要虚心并积极学习先进国家的食品法的优点及先进的标准和技术;同时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为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班级:2013级食品科学与工程(升本) 姓名:谢圣凯 学号:5612130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