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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1/T496-2016

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规划设计阶段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并对住宅电梯配置、电梯数量配置和选型及电梯布置提出了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参考本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26465 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7025.1-2008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GB/T 7024-200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27903-2011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GB/T 24477-2009 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JG/T 5010-92 住宅电梯的配置与选择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电梯l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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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于建筑物内若干特定的楼层,其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于水平面的或与铅锤线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运动的永久运输设备。 3.2

住宅电梯residential lift

服务于住宅楼供公众使用的电梯。 3.3

消防电梯firefighters lift

设置在建筑的耐火封闭结构内,具有前室和备用电源,在正常情况下为普通乘客使用,在建筑发生火灾时其附加的保护、控制和信号等功能能专供消防员使用的电梯。 3.4

无障碍电梯 wheelchair accessible lift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3.5

担架电梯 stretcher lift

可运载具有可拆卸把手担架的住宅电梯。 3.6

提升高度 traveling height

从底层端站地坎上表面至顶层端站地坎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7

轿厢出入口宽度(开门宽度) entrance width(door opening width) 层门和轿门完全打开时测量的出入口净宽度。 3.8

轿厢出入口高度 entrance height

层门和轿门完全打开时测量的出入口净高度。 3.9

轿厢宽度 car width

平行于设计规定的轿厢主出入口,在离地面以上1m处测量的轿厢两内壁之间的水平距离,装饰、保护板或扶手,都应当包含在该距离之内。 3.10

轿厢深度 car depth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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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于设计规定的轿厢主出入口,在离地面以上1m处测量的轿厢两内壁之间的水平距离,装饰、保护板或扶手,都应当包含在该距离之内。 3.11

轿厢高度 car height

在轿厢内测得的轿厢地板到轿厢结构的顶部之间的垂直距离,照明灯罩和可拆卸的吊顶应包括在上述距离之内。 3.12

主楼层 main landing

通常乘客可以从街道上直接进入的楼层。如果一台电梯有几个不同的楼层都通向街道,则通向街道的最低的楼层为主楼层。 3.13

基站 base station

轿厢无指令运行中停靠的层站。此层站一般面临街道,出入轿厢的人数最多。 3.14

井道安全门 emergency door to the well

当相邻两层地坎之间距离超过11m时,在其间井道壁上开设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门。 3.15

底坑 pit

底层端站地面以下的井道部分。 3.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3.17

高层住宅建筑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3.18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19

电梯在基站的间隔时间 interval (IN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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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电梯轿厢在客流高峰期相邻两次离开基站的时间间隔的平均值。 3.20

客流输送能力 handling capacity (HC)

在给定的时间周期内,单梯或群梯能够运送的乘客数占服务区域总人数的百分比。 4 住宅电梯通用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在建筑设计中应为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提供充分的土建空间条件。

4.1.2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

4.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应不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4 设有电梯的住宅至少应设置一部适合轮椅使用的无障碍电梯。

4.1.5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消防电梯应伸至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6 电梯的额定速度应不小于1m/s,额定载重量应不小于1000kg。

4.1.7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h,并应符合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4.1.8 电梯的井道安全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9 同一侯梯厅设有多部电梯时,宜采用并联、群控等控制方式,同时应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不到达地下室。

4.1.10 住宅电梯的机房、轿厢、井道的型式与尺寸参照GB/T 7025.1的规定。 4.1.11 电梯的底坑应有排水措施。

4.1.12 电梯的底坑不得漏水或渗水,其防水设计应达到GB 50108的一级防水要求。 4.1.13 附加装置和监控用房

4.1.13.1 新建住宅电梯应配置断电应急平层装置,该装置应能就近平层且平层精度在 ±50mm范围。

4.1.13.2 新建住宅电梯应配置轿厢内部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应有网络化监控功能,数字化存储功能,远程图像实时调度功能,现场话音传输功能,集中管理控制功能。鼓励安装视频报警装置。

4.1.13.3 新建住宅电梯应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该监测装置应具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传送相关信息的标准数据接口。

4.1.13.4 新建住宅电梯应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在用电梯建议安装。 4.1.13.5 新建住宅电梯应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视频监控设施、监控线路通畅,运行正常;在用电梯建议安装。 4.2 消防电梯的附加要求

4.2.1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应不少于1台。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2 可兼作消防电梯的乘客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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