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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就业规则 KDST/G04-W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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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就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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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就业规则 KDST/G04-W00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五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章 保密守则 第八章 其他 第九章 依据与附件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劳动就业的组织、管理工作,明确员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能,把本公司办成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依照《劳动法》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员工分类及相互关系 (一)员工分类

1.管理职员:班长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员工。

2.技术职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公司聘用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 3.普通职员:上述职员以外的员工。 (二)相互关系

管理职员、技术职员、普通职员在公司范围内统称公司员工,具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聘用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基本素质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二)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爱岗敬业,安全生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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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相互尊重,团结合作,有效完成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基本纪律

(一)按规定着装并佩戴胸卡。 (二)按规定打卡。

(三)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遵行“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等5S要求。 (五)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 (六)不在厂区吸烟(指定场所除外)。

(七)不在厂区(含宿舍)违规使用电器(包括:电热水器、电炉、电饭锅、电褥子等)。

(八)自觉保护公司财产,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节约生产材料。

(九)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人或事,应向公司汇报,不拖延、不隐瞒。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六条 工作时间及公休 (一)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五天制,每天为8小时,每周40小时。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工作:08 :30--12 :00 下午 工作:13 :00--17 :30

公司实行24小时不间断生产,生产制造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实行倒班,具体时间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公司倒班需保证员工每月至少有四天休息时间。

员工考勤以打卡机统计数据为准。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1.公休日为星期六、星期日。 2.生产制造部门另行安排公休时间。 3.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之规定。 第七条 请假 (一)事假

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需提前一天书面请假。工作时间因私事急于外出,需书面请假,经本部部长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特殊原因不能提前提交假条者,需提前电话通知本部部长,并电话通知管理部,否则该员工当日考勤将按旷工计。销假时需补办书面假条交管理部备案。

事假时间在1日内的由本系系长同意,课长批准后生效;事假时间在1日以上(含1日)3日以内的由本课课长同意,部长批准后生效;事假时间3日以上(含3日),需经本部长同意,管理部长批准。所有事假条都需报管理部留存。 (二)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受伤,不能正常工作,凭区(县)级医院休假证明,经管理部长批准后,按工伤假处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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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时,须持乡镇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到公司管理部办理请假手续,经管理部长批准后方可休病假且病假时间连续不超过15天;病情紧急的可以先电话告知,上班后补交假条,经管理部长批准后,按病假处理,并在管理部备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将执行国家(1995年12月1日 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结婚登记后请婚假的,应凭结婚登记证到管理部备案,按婚假处理。假期天数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休假时间报本课课长(本部部长)同意。婚假应一次性使用。

1.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产假

公司女员工因生育请假的,应由本部部长准假后持准生证到管理部备案,按产假处理。产假天数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丧假

员工因己方父母、祖父母、爱人、子女或爱人方父母、祖父母去世请假,应由本部部长准假后,到管理部备案,按丧假处理。假期天数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办理。 (七)年休假

1.员工请年假,应向本课课长提出申请,本部部长准假后,到管理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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