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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钟山县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 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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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 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
第十二条 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每年组织女职工干部到姐妹单位对口交流一次。
第十三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等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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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必要的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员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二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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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1天。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算作劳动时间。
3、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提前休息(15天以内)。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
3、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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