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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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组意见

参加论证 专家人数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评 审 意 见 同意票数 其 中 不同意票数 弃 权 专家组 签名确认 举办者代表签名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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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办学校必须按本评审表的条目顺序提供佐证材料。 2、本评审表共18条,第01、02、08-1、13、15条为否决项;03、04、05、07条为考察项;其余为评分项,共100分。否决项全部达标,考察项基本通过,评分项得分≥85分(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得分≥75分),为合格;否决项有一项不达标或评分项得分少于85(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得分少于75),为不合格。

3、每项累计扣分的总分超过该项标准分数的,记0分。 4、本评审表一式三份,于专家实地评审时提交,评审结束,各项内容填写完毕后,举办者、申办学校和审批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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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广东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申请表

举办者: 拟办技工学校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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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无误。 二、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广东省XXXX技工学校”或“XX 市XXXX技工学校”。

三、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四、两个以上单位(个人)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

五、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六、本表格于申报时提交,办学机构获准成立后,举办者、申办学校和审批机关各存一份。

七、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提供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敬告 一、在填表前,举办者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举办者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四、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清晰、洁净,不得涂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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