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法发〔07〕5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审法发〔07〕5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电子数据保密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c35906f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35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

电子数据需要重新确定秘密种类或等级的,按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之后、审计组整体撤离审计现场之前,应当将本人使用和生成的电子数据移交给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因工作需要,审计人员确需保留电子数据的,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可以推迟移交,但最迟应在审计项目结束时移交完毕。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时,有关审计人员应当即时移交本人使用和生成的电子数据: —4— 审计人员被调离审计组; 受聘参与审计组的外部聘请人员完成任务离开审计组或者现场审计结束; 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即时移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向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移交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通过两个专用介质之间移动的方式进行拷贝,所使用的计算机应符合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审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 5 ~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

计人员移交电子数据时,应当与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移交单》,书面承

诺已交清全部电子数据,未违规留存。 《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移交单》一式两份,移交双方签字确认,各存一份。其中,接收人所持有的移交单,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统一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应当检查审计人员移交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移交后,其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和移动

存储介质不得违规留存电子数据。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应按以下要求及时组织对电子数据进行清理归集、分类存放: 属于审计档案立卷所需要的电子数据,归入审计档案,OA审计档案管理软件进行管理; —5—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