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违法建筑,怎一个“谈”字有了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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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违法建筑,怎一个“谈”字有了得。。。

关于违法建筑,我曾作过深入的调查分析。走遍了深圳市内的各个角落的违法建筑。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也许只是看到一些本地原村民在违法违规建房。其实这类违法建筑还可以通过政府的一些执法部门的力量来拆除。

而事实上,有很多通过“正常途径”拿到批文的“违法建筑”却是一个个真实的谎言。这类违法建筑基本上是“没有办法处理”的。

还有的,就是得到某些执法部门默许的违法建筑。即使不合法,依然是长期存在的。

事实上,深圳的违法建筑之所以如此之多,与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格格不入,在于一些权力部门及个别有某些权力的人本身的“示范作用”:一处违法建筑就是一个“小银行”。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他们都会利用一切办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走访中,我曾问一违法建房的当地村民:你们不知道人大有法律规定,这样是违法的,违法建筑要拆的吗?

那村民的回答是:我怕什么?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要拆也应该先拆XX长的。。。。。”。

深圳的非法废品收购站、非法维修站、非法停车场等等如此之多,基本上是只要某处有一处空地,就会有人在那里摆开阵势“经营”。或搞废品收购站,或做练车场,或是做维修场。。。。。等等。那么,那些收废品的、搞维修的人就真有那么大的能耐吗?当然不是,在他们的背后,都得到某些非正常的允许,都有“强大的支持”。

深圳的违法建筑,怎一个“谈”字了得。

违法建筑在深圳长期存在在的根源在于:巨额利益的驱使、执法不严及某些权力部门及权力个人的知法犯法。

深圳市违法建筑产生的根源就在于“腐败”! 深圳市违法建筑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政府部门官员和人大常委会常委中有很多人就是私占农村宅基地及“违法建筑”的所有者(地主)!有的官员也许有几幅、甚至十几幅非法占有的农村宅基地!还有不少人是这类不当利益的保护伞和瓜分者,关系十分密切!由他们“制定相关法规”或“执法”简直就是在开玩笑!

请你们看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如此重要的条例中有哪条明确规定“依法获得的房地产才能予以登记”?一点都不谈“依法”、“合法”,就给日后抢占地皮、违法建筑盛行留有出路,留下后患!以至于出现几次“改变法规”对“违法建筑”当成历史遗留问

题而宽大处理!捞了白捞!没捞的白不捞!造成“违法建筑”恶性循环!愈演愈烈!

解决的办法就是要惩治腐败,先清理重处党政国家机关官员私占农村宅基地及“违法建筑”的行为,不能捞了白捞!然后清除不合格的官员,民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邻居香港为什么就能好好地管理 “丁屋”(农村房)?该学的为什么不学?

历史情形如下:

1,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不久出现第一次“私占农村宅基地”及“违法建筑”的高潮;

2,之后管理条例中有了“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条款了!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3,平静一段时间后因执法不严,“私占农村宅基地”及“违法建筑”又来第二个高潮,特别是许多人都知道要1999年前的“私占农村宅基地”及“违法建筑”要“大赦”,就出现了“违法建筑”严重失控!

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立法泄密”的大闹剧!

4,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前的第三次 “违法建筑”就让深圳蒙羞!近十层的违建私楼林立,危机四伏!为了维护非法的既得利益,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深圳最终怎么样去解决这些“违法建筑”问题呢??? 说真心话,中国老百姓是最通情达理的,是最好管理的!没有腐败,没有既得利益势力作怪,哪会有”私占农村宅基地”及“违法建筑”现象恶性循环呢?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