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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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接触不良。

⑵甲烷传感器的挪移必须指定专人,其他人不得私自移动探头。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或手拽传感器电缆。

⑶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内、外接地可靠,并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严禁吊装电源箱。

⑷经过大于4%的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调校或更换。

⑸掘进巷道爆破前,应将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外移50m以上,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传感器被炮崩坏。

⑹甲烷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升井检测。处于潮湿环境中的甲烷传感器应经常与光学鉴定器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升井检修。

⑺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⑻甲烷传感器应避免安装在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 ⑼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间距必须大于100mm,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12.其他要求

⑴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测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二十四”字工作体系,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事故可防、可控、可治”的理念,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确保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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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强力推进瓦斯抽采。矿井抽采系统应推广“大钻机、长钻孔、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分源抽”的抽采模式,采用综合抽采技术,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

⑶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保证采掘工作面风流独立、稳定,杜绝不合理的通风现象,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⑷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放炮、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盲巷处理及通风系统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狠抓措施落实。坚持干部现场指挥,把好关键环节安全关。

⑸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超限区域停电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⑹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定期检测或实时监测各抽采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参数,实时监控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

五、瓦斯超限的统计、汇报

1.发生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应查明超限地点,立即向矿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及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报告,迅速查明超限原因。

2.所有的瓦斯预警和瓦斯超限必须按分类登记台帐。有计划停电停风时,矿井必须提前填报计划申请单,经矿长批准后实施,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理。

六、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

严格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的原则,建立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1.发生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应第一时间通知值班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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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并组织调度处理超限。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根据瓦斯报警情况初步分析原因。由监控系统原因造成的误报警,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厂家联系,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分析及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如果一个月内发生2次类似问题,要综合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将分析结果及措施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安监局和技术管理部。

2.计划外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按超限程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

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但小于1%的,应停止生产作业,安全调度员、瓦检员配合作业区队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但小于3.0%的,超限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到进风巷新鲜风流20m以外的安全地点,矿井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组织值班领导、安全调度、通防部门进行追查分析。

瓦斯浓度大于3.0%时,井下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矿长牵头并汇报集团公司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七、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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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一律从严从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办法由夫康煤矿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表一、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帐 表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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