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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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广安府办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4]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农村村民占地建房管理,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

(一)严格执行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村民居住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 1 / 2

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并按照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严

格管理。

(二)禁止乱占耕地。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原址改(扩)建,确需新建的,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房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建设点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文化旅游经济相结合,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三)坚持“一户一宅”。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地”的政策。经批准迁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在批准新宅基地前,应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新建住宅竣工后,建房户须自动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复垦的,由建房户负责复垦。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建房有关规定 (一)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为人均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二)严格审查占地建房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1.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均无住房的可申请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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