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cab295b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62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 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自然人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 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批准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和对所投资境外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四)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对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企业董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担保事项; (二)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应用指引; (三)制定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依法行使股东的决策权,督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制定;

2

(五)接受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担保事务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

(六)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七)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责任情况; (八)市国资委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但不得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对外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按拟提供担保企业的担保决策程序特别审慎研究决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债务不良记录、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形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案件危及自身生存的;

3

(四)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企业最近一次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

第九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担保管理事项

第十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经批准对外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

(一)保证反担保。一般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际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质押反担保。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必须是依法准予抵押、质押的,所有权明确,无诉讼或争议,未设定抵押权、质押权,并依法已履行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资产或权益,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的实际价值应当足够承担反担保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