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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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 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 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 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 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 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 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 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 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 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 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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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 — 2 —

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种。

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 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 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 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 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 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 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床) 表1

建设规模 面积指标 200~300床 80 400~500床 600~700床 83 86 800~900床 88 1000床 90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 的 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部门 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 15 39 最新精品文档,知识共享!

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27 8 4 4 — 3 —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平方米 配置。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为基数,按每人32平方米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

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 表3

医院分类 面积指标 附属医院 8~10 教学医院 4 实习医院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 表4

项 目 名 称 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X线造影(导管)机 单 列 项 目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310 300 260 310 最新精品文档,知识共享!

血液透析室(10床)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洁净病房(4床) 高小型(1~2人) 压中型(8~12人) 氧大型(18~20人) 舱 直线加速器 核医学(含ECT)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钴60 治疗机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制剂室 400 120 300 170 400 600 470 600 230 710 120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 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4 —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 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 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 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 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