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管理中以特定来源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的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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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管理中以特定来源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的办法。通常将这种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称之为专用资金或专项资金。 国家对专用资金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法规管理和计划管理两方面。 分类

按管理状况划分,专用资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①收入和支出都包括在预算之内的资金。例如中国中央预算中属于基金性质的基本建设基金和列收列支的改烧油为烧煤专项资金。

②享有法律自主权的专用基金。立法机关通过专门法令建立这些基金,并规定其数额。这部分收支独立于财政体系的其他环节。例如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虽不包括在国会预算提案中,但仍是联邦财政收支项目,其数额反映在预算内外合并的联邦财政收支总额中,并且按规定,大部分基金结余补用于公共债券投资。

③自主性较大的专用资金。一般由各主管部门掌握,用于指定的目的。例如中国的预算外资金,它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设立、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实质上已不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专用资金按期限的不同还可分为临时的(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和固定的;按其隶属关系分为国家级的和地方的;根据使用的目的分为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专用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完全相同,根据各项专用资金性质的不同,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专门规定的办法实施管理 编辑本段专款专用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这条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它只存在于事业单位会计,包括医院。在资金投入主体较多,投入项目较多的医院,必须按资金取得时规定的不同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会计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专用资金的使用效果。在事业单位,出资者对其所提供的资金不要求取得资本收益和资本回收,但有着按预定用途使用的要求。所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投资基金都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对于事业基金也应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移作他用,特别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的顺利开展。

专款专用的督查。各级各部门要对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特别要对农村能源沼气、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天保和退耕还林等各类支农扶贫资金、教育和科技专项资金、农村基层派出所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补助、农村散居五保户专项补助、成都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小金库”等进行重点清查。在进行重点清查时,主要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全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是否有

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补助标准的情况;是否有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公示制、政府采购制;保障凭证、票据等是否真实有效;财务处理是否规范;财经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是否有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的情况;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其资金,是否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是否有单位内设机构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的情况。

专项应付款科目是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本科目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收到专项拨款时,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份,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探讨 临沂市财政局 史沛勇

摘要:笔者多年的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经历,发现很多单位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不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不仅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笔者从会计制度的历史沿革及不同的会计制度角度阐述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企业 财政专项资金 会计制度 账务处理

笔者作为一名有十多年社会审计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和三年政府审计经验的财政监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很多单位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不知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作为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上全部是专项资金,有的按《企业会计制度》计入专项应付款,有的按资金使用办法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后续则不再进行账务处理,还有的曲解专款专用,直接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列支出,甚至有的单位将支出记一个流水账,视为专账核算;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不分经费和专款,全部将资金计入事业收入,账务处理五花八门.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查阅了很多资料,确实也没有专门的文件或制度对这些账务处理进行明确,相关资料散见于各时期的会计制度和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中.下面笔者根据十多年的执业经验和相关资料,与大家共同探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问题,以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账务处理

针对事业单位,自从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以来,财政部根据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实行至今,针对行政单位,财政部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实行至今.

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拨入专款的账务处理,设置了\拨入专款\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会计科目.制度规定:\拨入专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收到专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拨入专款\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办理.\拨入专款\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拨出专款\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拨出专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专款支出\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专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科目.\专款支出\科目按\拨入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

在上述会计科目中,\专款支出\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三种形式的专款,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和经济形势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今天,专款已不仅限于这三种形式,其他形式的专款笔者认为也可以参照这三种专款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不像《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那样设置专门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再者说来,行政单位也不像事业单位,承担着一些研发任务,单位性质决定了其没有这部分职能,但其也有专项经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这部分专项经费的账务处理也进行了规定,通过\拨入经费\拨出经费\和\经费支出\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制度规定:\拨入经费\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经费支出\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拨出经费\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同时也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

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读者如果仔细研读这两项会计制度,你会发现,这两项会计制度并没有规定基建项目资金应该怎样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说这两项会计制度不核算基建项目.基建项目资金其实也是一种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核定的基建项目,对此,财政部专门针对国有建设单位的基建项目制定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这才是真正意义上我们平时说的\专账核算\除了基建项目,严格地说其他项目是不能单设账核算的,否则的话,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账外账,基建项目专账核算是符合国家制定的会计制度的.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其历史沿革,1986年财政部制定了《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1995年财政部在其基础上修改,补充,制定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自1996年1月1日执行,1998年1月1日,财政部印发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2002年9月份,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财政部又印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3年12月份,财政部解释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和通知中,明确了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适用基建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实践中,从账务处理上来看,对一个单位来说,基建账还是一套辅助账,基建形成的资产最终还是要通过\交付使用资产\和\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转到单位的账套上来. 二,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账务处理

目前,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有三种,一是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又称新准则,二是2001年1月1是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再就是2005年1月1日实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三种会计制度并存.新准则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较多.在不同的会计制度下,其收到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是不同的.当前,财政部门扶持企业发展的专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名称各异,归纳起来无外乎有这么三种,一种是挖潜改造资金,一种是科技三项费用,再一是财政贷款贴息资金,下面分别讨论不同的会计制度下收到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2006》(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借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叫法为财政性资金起了个新名,叫政府补助,并为此专门制定了具体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又分为与资产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