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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之刑法 概述

一、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原则

除有特别规定外,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领域: 领陆、领水、领空 驻外领使馆、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2.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3.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或者公民犯罪)

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的法律认为应予以处罚 4.普遍管辖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二)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 日 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论

一、犯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作为: 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法律明文规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二、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时候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精神病人

完全: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制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单位

只有刑法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构成单位犯罪 双罚制:单位: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犯罪主观方面 (一)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二)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判断方法:

不明知 疏忽大意 是否明知

结果会发生 明知必然发生 直接故意(希望) (可能和一定)明知

明知可能发生 放任-间接故意 轻信能避免-过于自信 希望-直接故意

四、犯罪客体

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关系 分类:

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侵犯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侵犯 一般客体:所有犯罪侵犯

意义:同类客体为犯罪分类的依据。 排除犯罪行为 一、正当防卫

保护本人、他人和国家利益,制止不法侵害。 1)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4.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无过当防卫权: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无防卫过当罪。 二、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且迫不得已) 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图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应当减轻或免除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过程: 一、犯罪既遂 判断标准:

1.结果犯:盗窃、杀人 2.行为犯 注:既遂后不会转化为未遂、中止。 二、犯罪预备

客观:实施了预备行为、未着手。 预备行为: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主观: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特点:

客观:着手实行犯罪、未既遂 主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一)自动中止

客观: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皆可。 主观:中止的自动性: 自动性的判断: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二)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视为中止

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一、含义: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要件:

1.客观:同犯罪行为 (包括共谋) 2.主观:共同犯罪故意 排除: 1)同时犯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间接正犯

注:构成共同犯罪,则罪名相同。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犯罪集团:3人以上。 2.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无教唆罪。

刑 罚

一、刑种: 1.主刑

管制 、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罚金与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注:既可独立亦可附加 二、期限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羁押一日折抵两日;注: 社区矫正。禁止令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 1年;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5年;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三、执行机关

1、公安机关:

拘役、管制和剩余刑期在 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 2、监狱:

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3、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与没收财产。 四、死刑问题

1.适用条件的限制: 罪行极其严重者;

2.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程序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限制: 死缓制度 五、剥夺政治权利 1.所剥夺权利:

①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不能行使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6大自由 ③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④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注:不准举手、不准说话、不准当官 2.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①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